納蘭雲薇
業主不滿物業的服務可以少交物業費,但一般不可能不交
出現以下情況可以少交y
(1)物業費不合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質量不合格,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但一般實現這個都要等起訴,平時要收集物業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證據,拍照,拍視頻留存。
(3)物業方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物業費的提高需要通過業主大會的同意。
(4)空置房可以申請減免部分,具體要看當地是否有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
欠繳物業費是民事債權關係,不涉及行政、刑事,但如果在法院判決後仍拒不支付的,可以納入徵信
(1)逾期支付物業費,涉及到逾期的違約金,時間久了,也很多。
(2)物業費的訴訟時效我個人認為應該按照3年算,可惜法院不這麼想,普遍認為一直持續的。這個不公平,為什麼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只支持3年。
(3)部分地區規定可以納入徵信,但是前提是要有法院的判決。比如《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南京楊超律師 如有法律問題,可以私信。
匠心法意
你說的這種情況是很多小區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是,按照現行的物業法規定,你還真的沒法不交物業費。因為物業進駐這段時間,除非你有明顯的證據證明物業由於管理不善給你個人造成損失。那法院可以先行調解,或者在物業費中進行適當扣除。
曾經看到一個案例,法院的法官所在小區起訴業主,小區物業很差,基本和你說的差不多。該法官由於公職在身,必須繳費。法官說到小區物業服務的時候很氣憤。然而,最後法官還是很無奈的判了物業公司勝訴。因為業主沒有不交費的法律依據。
對於物業服務很不到位,一定要注意拍照,並且每次要到物業登記車輛損壞情況,自己也要記日期,還要及時報案,防止物業公司到時候不承認。對於小區綠化、車輛停放什麼的,你一個業主還真的沒有任何權力說物業不好,公共利益只能是大家一起起訴才行。
物業起訴你,繳費是必須的了,而且會追溯你的滯納金。並且很操蛋的是,這些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你不交費,那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到了強制執行,那你的信用就上了黑名單,那對你未來的影響將會是巨大的。
如果物業真的很差,建議你能起頭成立業委會,唯有業委會才能維護業主權益。也只有業委會才是合法的能夠對物業提出整改要求並能代表業主起訴物業的不作為。直到把不負責任的物業公司趕出小區。
如果你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強烈呼籲修法取消物業!!!物業不是我們的社會治理結構中無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必須要的環節。物業是我們的社會治理結構中多餘的不應該存在的怪胎。本來物業與業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物業提供服務,業主繳納物業費。現在已逐漸演變成,物業只管收物業費,業主只能交物業費,無法要求提供服務,既使有所服務,也不過是為了收物業費的幌子。平等的民事主體,二者維權的成本極不對等:業主想維護自己的權利,需要進行成本極高極為繁雜的舉證,即使官司打贏了,物業公司也完全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結果還是要交物業費,即使有所減免,也是非常可憐的,與所付出的維權成本根本就不成比例。相反,物業公司不需要什麼舉證,它只要能證明它是物業公司就足夠了,業主就得交錢,與它提沒提供服務沒有任何關關係。本來交了水費,自來水就到家了;交了電費就有電了,這中間就沒有物業公司什麼事,它還硬要說它給你服務。有了物業公司只能是添亂:甚至有時候因為他們的存在你可能連水費電費都交不了。現在的物業已演變成了只管收錢,不管服務,並且還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換著法的收錢,收完錢換個地方再收錢。打掃衛生的幹完活了,卻找不到人要工資,人家又換地方了。我們現在社會治理結構中的財力及技術手段水平完全能夠支撐取消物業!如供電供氣供水等等,我交費了,電氣水就應該供到戶,中間有多少環節那都是相關的單位的事,室內有問題用戶自己僱人維護自己修。沒有必要中間非得要經過物業這道坎,淨添亂還不服務還要扒皮。至於衛生,從開始就不應該有小區的概念。所有小區全部打通(也打通了市區交通的微循環),全部衛生歸環衛,綠化歸圓林。正規化用人,免得打掃衛生的幹完活沒處要工資!安全由公安局統一管理,監控全覆蓋,巡邏全覆蓋,再加上保險公司。這些需要業主自己花的錢,物業費足夠了。真出了問題有人管,有補償。物業僱了保安,業主真的被盜了物業它會管嗎?房子大修電梯維修等歸政府房產部門直接統一管(專設的部門),也不用經過物業,又申請資金什麼的,它在中間還得扒皮。錢到手了活幹不幹還不一定!!!總之物業所管理的各種具體事項都應迴歸社會的相關的單位和部門。取消物業這個沒必要存在的只圈錢不幹活的怪胎!!!呼籲修法取消物業!!!
有話好說29
先不講大道理,先不講對錯。先從現實中考慮一下,既然不滿意,拒絕交物業費已經有兩年了,可以繼續拒絕交物業費。假如以後,有一天物業告你們,就讓他告吧,大不了把物業費還給他就是。有什麼了不起。
不過現在,你要每天拍照小區的髒亂差,準備物業不合格的證據。同時,這也是萬一將來物業告你們的時候,你反駁的證據。
萬一將來物業告你們,即使贏了,你也有這麼多反對的證據,萬一可以少補交物業費呢?
不過上面說的是最壞打算。
萬一物業感覺良心發現,無臉見人,就繼續不收費呢。也許,這就是一個沒能力的外掛個人在承包你們小區呢。是吧。誰不知道,很多管理都是個人外掛一個物業名頭,實際是一個個人在管理呢。
所以邊走邊看。無所謂!
星空之飄塵
業主和物業公司容易產生物業糾紛,您知道怎樣維權麼?如家中被小偷光顧了、物業公司簽訂業主網購快遞、小區內停車被劃傷、物業公司擅自停水、被禁裝太陽能熱水器等問題,如何應對呢?下面咱們逐一介紹:
一、家中遭偷,物業有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網購包裹,物業該不該代收?
簽收快遞或包裹是收件人本人的責任,原則上小區保安或物管人員沒有代為簽收的義務,特別是一些重要或貴重物品。
物管公司是服務公司,在物管合同服務條款中包含了幫業主處理一些事物的義務。如果物管幫忙代收了,而包裹出現丟失或損壞,那麼物管還是存在一定的保管責任。快遞過程中,包裹如果遺失、損壞,由快遞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三、小區內停車被劃傷,誰負責?
物管費和停車管理費是不同的,具體要看雙方是否簽訂有停車保管的協議,如果有協議按照協議履行,沒有協議可能無法追究物管責任。如果業主與物管簽訂了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車主按照規定的地方停放,物管應當對車輛的損害承擔責任。
四、物業公司有權擅自停水嗎?
除非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相關合同,承認由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水電供給,否則物業公司無權擅自關停供水。
五、物業有權禁裝太陽能熱水器嗎?
物業管理公司對整個小區負有管理職責,有義務和權利維護小區的整體性和統一性。是否允許裝設太陽能熱水器,主要要視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物業管理公約中是否有約定,其次要看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是否構成對牆面、頂層或鄰居空間的佔用或破壞。
六、首層住戶要承擔電梯費嗎?
在高層住宅中,首層住戶在沒有特殊預定的前提下,應該與其他樓層住戶一樣,承擔電梯運行維護費。首先從財產權上和實際使用結果角度上講,首層住戶需要交費,其次電梯為一層用戶也提供了服務,所以從電梯的服務角度看,一層用戶也需要提供費用。
七、車在小區被盜,物業管賠嗎?
業主和小區物業管理只存在車位使用關係,並沒有保管義務,除非有證據證明車輛的損壞或被盜是小區物業管理的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的。
比如小區實行24小時保安站崗值班制,盜賊入門後,業主連續求救無效;或者小區實行電子監控,錄像帶上有盜賊的頭像,而當值保安卻沒有發現,或發現盜賊沒有及時制止等,才有可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索賠。
八、公共區域照明費如何分攤?
住宅樓內公共照明系統屬公共設施,其產生的電費屬能源費範疇,按照《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該能源費用可以計入物業管理費成本,並由受益人即樓內全體人分攤。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係是合同關係,業主聘請物業公司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在合同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發生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的。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在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業主有權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用,並有權提出賠償請求。
具有相關證據,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4、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清風普法
法律在物業和業主方面確實有很多漏洞。物業的出現是腐敗嚴重時期遺留的後遺症,是利益集團的黃金屋。應該取締,改用新的模式。因為僱傭關係出了問題,業主花錢僱傭,確不能直接管理物業,也不能對物業進行時刻評估,更不能自己挑選物業。僱傭合同都不是業主們擬定的,而是開發商代替業主僱傭的,水之深可想而知。應該業主入駐20%,開發商僱傭的物業就應該自動作廢,業主們可以自己在全國上萬家物業公司表裡,和物業標準裡挑選一家,這才是公平競爭的合理體質。物業進入必須繳納一定的抵押金,這樣業主們有權對物業工作內容制定,和罰款處理。以保證業主是僱傭者的權利,應該積極改革才好。
音樂人高端
對於小區物業公司的管理或服務,目前國家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太完善,僅對小區而言,常用到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合同法》《消防法》以及《民法通則》這幾部法律法規。 但無論那部法,都則重強調:業主“無正當理由”是不可拒交物業費,若物業公司要是真起訴業主,法院一般都會支持的,而且物業公司通常都是勝訴方,結果就是:業主除了要補交所欠的物業費外,還要支付一定的滯納金(違約金)。
從而可以看出,我們業主是個“弱勢群體”,所以,國家對物業公司在管理和服務上的法律法規還需去完善,去細化,具體去明確物業公司及業主的責任,還要設立個專門的管理部門才行,這樣才能真正從源頭上去約束物業公司和業主的行為,才能真正有效地減少物業公司和業主間的矛盾鬥紛。
那業主“無正當理由”不可拒交物業費是個籠統的說法,對不交費的業主而言都會有N種“正當理由”的,對吧。其實法律上所指的業主“無正當理由”是指物業公司在管理和服務上的確是存在著不作為,亂收費的行為,而物業公司的這種不作為行為必須是經小區過半數業主認可及有證據的,不能僅憑一個或幾個業主說物業公司差就差的,法律這樣規定,目的就是防止個別業主或個別業委會的委員惡意拒交物業費。
坦白說句:中國目前的物業公司良莠不齊,管理混亂。有的物業公司真的是由一個所謂的老闆,幾個保安和清潔阿姨所組成的;有的更是家族式的,根本沒管理技術可言,更談不上什麼服務,也就是說純屬是為了搞創收拿錢而不做事的,特別是開發商帶入來的前期物業,極少有服務而言的,都是為開發商服務的居多,這就不能怪業主們有意見了,花了錢而享受不到對等的服務。
當然,好的物業公司還是有的,儘管少。我們還是要理性去看待的,一個小區沒有專業的人員去管理,那將會嚴重影響到業主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要想物業公司有所作為,不亂收費,業主不受物業公司的壓榨和剝削,必須要成立小區的業委會,特別說明是有擔當,稱職,奉獻的業委會,其他的勿論。有了這樣的業委會去好好監督物業公司工作,業主們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才能把小區管理和服務好。或許寫到這裡,又有好多人要噴業委會了,但這裡只重說物業公司而不主談業委會,勿噴哈。
而每個小區裡都會有少數業主是不太配合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的工作的,最主要的是涉及到這些業主的“自身利益”,因為他們的車輛想打橫打豎停放,在自己家的門前可以堆放鞋架,舊傢俱等雜物,甚至養雞養狗,違反了小區的《管理規約》,而這些都不允許物業公司去管,只要去管了,那就可以成為這些業主不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那我想問下這部分業主,我們花錢請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難道不是想管好的嗎?若大家都不受管,那要物業公司有何用?何需多花這些錢?各人自掃門前雪不就行了嗎?所以為了小區的和諧安穩,我們作為業主的還是要自律。
當然,若物業公司在工作上確實是存在著重大問題,若小區還未成立業委會的,業主們可收集證據,寫成書面材料,向當地的居委會,街道辦及房產局物業科等部門直接投訴,必要時可聯名眾業主向法院提交充足的材料去起訴該物業公司,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共同體
哎!現在老百姓維權太難,我家頂樓漏水一年多物業就是拖,今天修明天修的,後來直接就說沒錢修不了,物業什麼也不怕,說是讓你隨便曝光,找城市直通車也沒人來,投訴民心網:就接到社區個電話,還不是一句話我們社區也沒權利管物業啊!不能解決還打什麼電話,打城市熱線12345也是一樣推到社區,打個電話也不了了之,弄的像真格是的還有滿意度回訪電話,我選擇了不滿意至今也沒人理會啊!沒用,沒用,老百姓真正需要維權時就難了沒人幫忙,物業委員會聽說就是他們自己的物業經理,小區進小偷了,車砸了都不管,這樣的物業沒用,收拾衛生的我們樓上也不怎麼管,收拾到三四樓就不錯了,樓下的綠化也不做了,都分給一樓種花種菜,小區內有個地方就能停車好收停車費
內蒙古寧城神久酒業---大連小趙
很簡單的來回答一下,我相信各位大神都已經比較瞭解《物權法》
不論有無業主委員會,是否滿意物業公司的管理工作,業主拒交物業費都是不對的!
首先:物業公司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來行使工作服務,只要接受了服務,你就得交費!
其次:若是不滿現有物業公司服務,在小區入住率達到規定數量是必須在社區或接單辦事處備案,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溝通,提高服務質量,或者是解聘現有物業公司,重新招標聘請新的物業公司進來服務!
最後:業主和物業公司都必須要明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不論發生什麼情況,都該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不是拒交物業費來抵制物業公司!這是非常不明智的決定!
鶴曠634
我們要知道,並不能以拒交“物業費”來對抗物業公司的“不作為”,因為業主交納服務費用的依據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閱的《物業服務合同》。國務院公佈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是業主的一項基本義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與業主承擔支付物業費義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因此,你不能以拒交物業費來對抗物業公司的“不作為”。
什麼情況下業主屬於有正當理由的拒絕交納?
(1)違法或違約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構成抗辯的正當理由。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收費標準,違法違規收費,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利益的,可以作為抗辯的正當理由。
(2)在不存在違法或明顯違約的情況下,對於業主以服務存在瑕疵提出抗辯需要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礎,結合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標準與物業收費標準,對物業服務進行綜合評價,進而確定業主抗辯理由正當是否可以成立。
業主該怎樣處理物業管理公司的不作為更加合理?
業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怠於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僅僅消極地拒絕交納物業費來對抗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的,業主還可能因此承擔敗訴風險,除未交納的物業費用外,也需要承擔服務合同中所約定的滯納金以及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