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脈花苑停車位月租「三級跳」

国脉花苑停车位月租“三级跳”

圖為國脈花苑小區地下停車庫內。

從260元到380元;8月起,每個車位每月租金500元,外加60元停車管理費

業主:買車位要20萬,租一個車位每年要花六七千,真的很難接受

房開:漲價合法,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房開公司經營需要

市區國脈花苑地下停車庫車位租金今年8月起調整到500元/月,加上60元停車管理費,若停地下車位每月要交560元。近日,有小區業主向本報反映這是“史上最高停車費”,住戶“停不起”,詢問車庫停車費價格有無監管單位,有沒有辦法解決小區的停車貴問題。

3月1日調整過租金,8月1日又調高了

國脈花苑的南大門上掛著白色布條,寫著“停車位月租金560元,天理何在”,加上地下停車庫裡和小區四周圍牆上的,這樣的布條共有14條。

小區業主何克介紹,小區的地下停車庫有254個車位,由溫州國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脈公司)建造,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收費。此前租金一直是200元/月,管理費60元/月。今年3月1日起,國脈公司將租金上調到320元/月,加上60元管理費,每月需繳納380元。

7月底,國脈公司又貼告示,說8月1日起,地下停車庫車位租賃費上調為500元/月,住戶每月需繳納560元。

何克說:“告示貼出後,業主碰到我,問價格這麼高怎麼辦?”還有業主說:“我車子也才值五六萬元,每年停車費要花六七千元,真的很難接受。”

業主李先生告訴記者,租金漲到500元/月後,他第一次起了買車位的念頭。去國脈房開諮詢後,得知價格為20萬元一個。

停車位為國脈公司所有,不屬政府定價範疇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目前實行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2007年7月,國脈花苑的254個車位已經市房產管理局核准初始登記,產權歸國脈公司所有,屬於市場調節價管理範疇。

254個車位中有90餘個為人防車位。2012年底,國脈花苑業主委員會就小區防空地下室權屬爭議提起訴訟,經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並經溫州市中院終審判決,生效判決認定,涉案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功能的地下室系國脈房開公司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投資建設,國家並未就該工程直接投入資金或劃撥使用土地等,其所有權不屬於國家所有,遵循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即人防車位屬國脈公司所有。

國脈花苑業主委員會認為,人防車位收費價格應根據相關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人防主管部門制定,且不得出售。今年3月份,國脈花苑業主委員會就國脈公司人防車位未經審批調價一事向市發改委舉報。市發改委在回覆中表明:“國脈花苑地下室不屬於公建配套設施,雖然具備人防功能,但該功能對所有權屬並不產生影響。”回覆指明,依據相關規定,國脈房開公司可以自主定價。

小區有700餘輛車,只有254個地下車位

溫州國脈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周光宇介紹,國脈花苑地下停車位開發後首要任務是出售,未出售的車位可採取月租或者臨時出租方式。2007年7月至今,已有60餘個車位售出,但2013年前,多方面因素導致地下停車庫缺乏管理,租金收不上來,已買車位的業主也無法將車停到自己的車位裡,導致車位一直賣得不好。

周光宇說,國脈花苑停車位漲價,公司主要是從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房開公司實際經營情況所需角度考慮,且漲價是合法行為。

溫州高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國脈管理處主任金洪雲介紹,目前,國脈花園共有住戶388戶,擁有私家車700餘輛,地下停車場只有254個車位,此前基本按照一戶一個車位的方式分配,一直非常緊張。剩下的車輛只能停到小區北面的會昌湖公園旁的車道上。每天晚上不到7時,道路沿邊的車子就排成了六七百米長的車隊。

在車位緊張的情況下,國脈公司進一步漲價,業主金先生覺得很無奈,稱有種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感覺。業主孫先生則表示不會繳費。他家有2輛私家車,一輛停地下車庫,一輛停小區外。月租到期後估計另一輛也會停小區外。他表示,外面臨時停車一天才10元,小區停車庫包月560元,相當於20元一天,太貴。

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詹小虎律師:建議雙方坐下來互利平等地處理

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於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第三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以下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其中第四款“(四)住宅小區內公共停車場所(含小區道路停車泊位)收費。”因此國脈房開公司與發改委均認為小區停車位屬於市場調節價管理形式,我認為有待商榷。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開發商“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方式是按照不低於規劃配置比例將建築區劃內的車位處分給業主。因此以擁有車位所有權為由,剝奪業主的停車權利,是違法行為。國脈房開公司用這些車位來牟利,其擁有的車位應當視為公共停車位。而且這些停車位是用來向業主出租,可見其也是用於公共用途。但該小區的租金的確遠超市場價格,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直至起訴。再根據第四條“制定配套停車場停車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市場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並充分考慮投資者的合理收益。制定住宅小區內停車收費標準,應當以優先解決業主私車停放、疏通小區交通為前提,依據停車場地的建造和維護管理成本,並綜合考慮小區內停車供求關係及車主的承受能力。”可見,根據浙江省政府觀點,收費標準的考慮因素並不包含“國有企業保值增值”。我建議雙方坐下來平等、互利地處理此事。(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溫都記者 劉君眉 實習生 管瀟雨/文 見習記者 黃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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