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跟村委會簽補償安置協議,就能直接拆土地承租人的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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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主要包括3部分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其中最容易在實踐中遭受侵害的,就是第三項中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本文,看在明律師李順華代理的一起頗具典型性的承租人維權案件,相信能給廣大被徵收人帶來不少啟發……

只跟村委會籤補償安置協議,就能直接拆土地承租人的房子嗎?

【書面反映問題+信訪,都不好使】

安徽省阜陽市的馬先生早年在村裡租下一塊地用於苗圃經營,後來又修建了魚塘投資養魚,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然而好景不長,2016年5月的某個早上,當地街道辦組織人員和工程設備對馬先生的苗圃魚塘進行了破壞和推毀,馬先生數年的心血毀於一旦。從此,他被迫踏上了漫長的維權之路。

起初,憑著樸素的公平正義思想,馬先生先後找到了街道辦及村鎮的有關領導反映問題,並遞交了共計數萬字的書面材料,然而都沒有得到任何答覆和解決。於是,馬先生又想起了信訪渠道,向鎮、縣的信訪部門反映,希望自己的財產損失問題能得到妥善的解決。然而在收到了縣信訪局的一紙答覆後,就再也沒有了後續的處理。

隨著維權的深入,馬先生逐漸瞭解到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和手段進行維權。經網上查詢,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律師團隊。經過多次與律師電話溝通,馬先生決定到律所和律師面談。

【律師辦案:法律途徑是正道】

在詳細瞭解了馬先生的案件情況後,李順華律師團隊發現,縣信訪辦給出的答覆中明確提到了本次強拆行為有市政府參與,於是決定以街道辦和市政府為被告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以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為由予以了駁回,李順華律師團隊隨即指導當事人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中,李順華律師團隊據理力爭,認為馬先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被拆除時,沒有任何人告知馬先生訴權及起訴期限,馬先生不服拆除行為於2018年1月2日提起訴訟,仍應適用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因此本案沒有超過起訴期限。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李順華律師團隊的意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庭審中,被告認為,自己已經和村委會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已經被依法徵收。原告的租地協議即無效,被訴行為是對國有土地進行管理的行為而不是徵收行為,且原告不是土地使用權人,因此本案不是行政糾紛而是民事糾紛。且強拆前被告已經告知原告自行搬離,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對此,李順華律師團隊指出,本案系典型的行政強制案件。

第一,本案原被告雙方並非平等的民事主體。被告在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時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其主體地位與原告並不平等。被告在庭審中也明確表示其行為系“在管理使用的過程中”、“行使清除、整理”的行為,該職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對該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依法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第二,本案同時存在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和徵收補償法律關係,二者不可相互否定或者代替,而是交叉並存的。因此,被告以原告與第三人存在民事合同關係為由主張本案是民事案件範圍是錯誤的。因為原告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合同履行糾紛,而且對於補償款的劃分也沒有爭議,都認為地上附著物是屬於誰的,補償款就應該歸誰,這也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當直接支付給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的規定。因此,本案不存在民事爭議,提起的也自然不是民事訴訟。而本案的爭議是,因被告錯誤的認為只有對第三人進行補償的義務,在沒有對原告的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前,就採取了強制清理的執行措施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應當行政賠償的問題,因此本案應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此外,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還存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違法等諸多違法點。

最終,合議庭採納了李順華律師團隊的代理意見,判決確認被告的強拆行為違法。馬先生的財產損失彌補有了希望。

【律師提醒】

在明律師想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應當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僅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方式實施徵收屬於典型的未批先徵的違法行為。同時,作為土地的合法承租人,對地上附著物也依法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信訪、書面材料反映問題等方式可以並用,但只能作為輔助、次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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