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0餘名遭遇延期交樓近一年的業主將中山某開發商告上法庭,6月11日,市中院通報了終審判決:開發商分別賠償30多位業主2到3萬元不等的違約金。
2013年5月至2014年初,曾先生等數十名購房者先後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樓時間是2015年12月31日前。然而,該樓盤從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因工人罷工和大雨停工共計87天;2014年5月1日開始因工程款糾紛全面進入停工狀態184天。
直到2016年10月20日,開發商才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 曾先生說,他實際收樓時間是2016年11月7日,開發商逾期交樓311天。開發商則稱遭遇大雨停工、工人罷工都屬於雙方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不存在逾期交樓。該案經一審二審,市中院近日終審判令開發商向購房者支付2萬餘元至3萬餘元不等違約金。
以案說法
欠薪造成的停工
不屬於不可抗力
法院審理認為, 在合同領域中,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構成合同條款約定的雨天、罷工等均應達到一定的規模。但開發商所稱的罷工只是工人因工資被拖欠而造成工地停工,尚不構成社會學意義上的罷工,不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
此外,雙方約定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交樓時間順延時,開發商應在事件發生後30日內告知購房者。如今,開發商沒有證據證明其在雨天、罷工等事件發生後30日內履行了告知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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