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款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

最高院:借款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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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要件如下:第一,借貸雙方先後至少有兩筆貸款; 第二,借貸雙方必須協商新貸的用途是償還舊貸; 第三,新貸的保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新貸的用途是償還舊貸; 第四,保證人應舉證證明借貸雙方協議以貸還貸,即有以貸還貸的意思表示,或保證人應舉證證明出借人知道新貸的借款用途是償還舊貸。

但是,新貸與舊貸是同保證人的,即使保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借新還舊”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4日,潘某嚮應某借款500萬元,雙方訂立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間利率按月利率3%計算,還款日期為2016年9月11日;

如逾期為歸還借款,每日按借款金額的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雅逸公司自願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某與雅逸公司簽訂訂立保證合同一份,保證範圍為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券的費用。

同日,應某將借款500萬轉入潘某賬戶。

潘某答辯稱: 1、嚮應某借款500萬元屬實,借款用途是用於歸還德清德華小額貸款公司的500萬元借款。2、借款當日,應某扣除了30萬元利息,實際借款金額是470萬元。

雅逸公司辯稱: 1. 蓋章擔保是事實,但公司為實際控制人潘某擔保,違反了《公司法》規定,擔保合同無效;即使擔保合同有效,本案屬於以貸還貸,不承擔責任。

最高院:借款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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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款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在雅逸公司未能證明應某知曉潘某將涉案借款用於歸還之前借款的情況下,雅逸公司仍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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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雅逸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借款人潘某向出借人應某借款500萬元,雅逸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但是,潘某收到應某橋500萬元借款後,立即用於歸還德清德華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500萬借款。

雅逸公司認為其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 44號) 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款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本條款應作如下理解:第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先後至少有兩筆貸款;第二,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協商新貸款的用途是償還舊貸款;第三,新貸款的保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筆貸款的用途是償還舊貸款;第四,保證人應舉證證明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貸還貸,即有以貸還貸的意思表示,或保證人應舉證證明出借人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償還舊貸款;第五,滿足前面四個條件,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 例外情況:新貸與舊貸是同一保證人的,即使保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借新還舊”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雅逸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其無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免責,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借款人潘某與出借人應某之間只有一筆貸款,而不是兩筆或兩筆以上貸款;第二,借款人將應某出借的500萬元用於償還其與德清德華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間的500萬元借款,而不是償還其與應某的舊貸款; 第三,雅逸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借款人潘某與出借人應某之間有舊貸還新貸的意思表示。

另外,本案還有兩個民間借貸知識點需要注意:

第一,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提供的資金認定為本金並據此計算利息。《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借據、 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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