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假唱僅是道德問題?一起看看法律是咋說的

日前,某明星涉嫌假唱引起輿論關注。事實上類似事件不斷見諸報端,有些甚至是在央視的舞臺上,假唱似乎已成了一種風氣。有人講,這是部分明星缺乏個人修養,缺乏誠信,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假唱僅僅是道德問題嗎?不!法律早就對假唱行為做了規制,一起看看。

明星假唱僅是道德問題?一起看看法律是咋說的

圖為某明星在央視“2016星光璀璨-元宵節晚會”上假唱

一、什麼是法律上的假唱

2005年第439號國務院令發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假唱行為首次作出規定。該條例要求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而且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

配套的實施細則對假唱、假演奏行為下了定義: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利用事先錄製好的歌曲、樂曲等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這與我們普通觀眾所認知的假唱並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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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唱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明星假唱帶來的最直接後果可能是輿論的譴責,道德的審判,隨之而來的可能就是法律的制裁。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修訂)》,演員假唱或有關單位為假唱提供條件的,可以,有關單位可採取向社會公佈假唱行為、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罰款等處罰措施。

向社會公佈、吊銷執照。對於假唱或為假唱提供條件,文化管理部門可向社會公佈。兩年內再次被公佈的,無論是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還是個體演員,均由文化、工商等部門吊銷演出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罰款。以假唱欺騙觀眾的,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據報道,2009年在某黃姓明星個人演唱會上,兩名女歌手假唱,被四川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在現場執法監督檢查時發現,執法部門當場進行了取證,事後對兩名歌手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案影響較大,被稱為“全國假唱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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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責任

觀眾作為消費者,在購買演唱會門票時與演唱會舉辦單位(或演員經紀公司等單位)形成了服務合同法律關係,觀眾出錢,由相關單位負責組織演員歌手提供真實的演唱服務。在購買門票時,相信沒有觀眾是以看假唱為目的的,因此有關單位應嚴格履行其合同下的義務,提供與其宣傳相符的演出。如果在演唱過程中存在假唱,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同時,《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修訂)》規定出現假唱行為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後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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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責任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實情況,以假唱來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那麼有關人員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目前已曝光的假唱事件,演員歌手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較小,但並不能排除有人找假演員進行假唱、假演出,進而騙取觀眾財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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