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吗,得这种病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也就是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结婚。但《婚姻法》同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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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便是婚姻法,早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修改,将这一条改为“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由于我国麻风病基本已经绝迹,因此在法律中取消了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仅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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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并无直接规定患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可以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参考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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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及第10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主要针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这三类疾病。

如果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如果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其中,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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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一则

路某与王某婚姻无效纠纷案:2008年4月10日路某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与王某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2014年9月11日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卫生院向路某出具了其为"精神分裂症二类"的特殊慢性病医疗证。现路某法定代理人认为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尚在治疗阶段,不能结婚,故申请该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审理认定,路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同时庭审中,王某也同意宣告婚姻无效,最终判决路某与王某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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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婚姻大事,非同儿戏,有条件的建议做好婚前检查,避免因患上述某些疾病而致使婚姻无效。当然,既然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因为患病而不能结婚,从情理上讲似乎又有些残酷。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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