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贈與兒媳裝修款,約定房屋用於新人婚後生活,離婚了怎麼辦?

黃文彥系黃健之子,徐玉蘭系歙縣徽城鎮上海花園*幢*室房屋產權人。黃文彥於2016年8月底與徐玉蘭相識,後雙方在談婚論嫁過程中協商,由黃健出資將女方徐玉蘭所有的上海花園*幢*室房屋裝修,徐玉蘭承諾做婚房使用(黃文彥與徐玉蘭於2017年1月23日簽訂婚前協議,協議明確約定房屋裝修後用於兩人婚後生活),黃健前後共計出資87000元用於裝修上述房屋。

公公贈與兒媳裝修款,約定房屋用於新人婚後生活,離婚了怎麼辦?

2017年1月23日,黃文彥與徐玉蘭登記結婚,2017年3月份,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2017年7月11日,徐玉蘭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雙方於2017年8月30日調解離婚。此時,上海花園*幢*室房屋裝修完畢,未做婚房使用,亦未入住。

黃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徐玉蘭立即返還原告裝修墊付款8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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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黃健、徐玉蘭經協商一致,黃健同意將徐玉蘭婚前房屋進行裝修,徐玉蘭承諾將房屋裝修後用於婚後生活,黃健與徐玉蘭之間形成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係。黃健按照約定支付了房屋裝修款87000元,因徐玉蘭與黃文彥的婚姻出現矛盾,房屋裝修後並未用於兩人婚後生活,現徐玉蘭與黃文彥已解除婚姻關係,故黃健向徐玉蘭主張返還房屋裝修款,符合法律規定,徐玉蘭應返還黃健房屋裝修墊付款。

公公贈與兒媳裝修款,約定房屋用於新人婚後生活,離婚了怎麼辦?

簡評:贈與通常是無償的,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但是贈與人也可以附以一定的條件或為受贈人設定一定的義務,附義務贈與的,受贈人應當履行其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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