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赠与儿媳装修款,约定房屋用于新人婚后生活,离婚了怎么办?

黄文彦系黄健之子,徐玉兰系歙县徽城镇上海花园*幢*室房屋产权人。黄文彦于2016年8月底与徐玉兰相识,后双方在谈婚论嫁过程中协商,由黄健出资将女方徐玉兰所有的上海花园*幢*室房屋装修,徐玉兰承诺做婚房使用(黄文彦与徐玉兰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婚前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房屋装修后用于两人婚后生活),黄健前后共计出资87000元用于装修上述房屋。

公公赠与儿媳装修款,约定房屋用于新人婚后生活,离婚了怎么办?

2017年1月23日,黄文彦与徐玉兰登记结婚,2017年3月份,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17年7月11日,徐玉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于2017年8月30日调解离婚。此时,上海花园*幢*室房屋装修完毕,未做婚房使用,亦未入住。

黄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玉兰立即返还原告装修垫付款8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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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黄健、徐玉兰经协商一致,黄健同意将徐玉兰婚前房屋进行装修,徐玉兰承诺将房屋装修后用于婚后生活,黄健与徐玉兰之间形成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黄健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装修款87000元,因徐玉兰与黄文彦的婚姻出现矛盾,房屋装修后并未用于两人婚后生活,现徐玉兰与黄文彦已解除婚姻关系,故黄健向徐玉兰主张返还房屋装修款,符合法律规定,徐玉兰应返还黄健房屋装修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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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赠与通常是无偿的,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但是赠与人也可以附以一定的条件或为受赠人设定一定的义务,附义务赠与的,受赠人应当履行其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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