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开除!那么同性恋违法吗?开除理由是什么?

网曝山东某男性老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学校开除,多数网友对这一行为持反对态度,认为学校做法欠妥。笔者暂无定论可下,仅尝试从法律角度,就相关问题做一些简要探讨。

男老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开除!那么同性恋违法吗?开除理由是什么?

一、师德规范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点可能是该学校所主张的主要法律依据,即教师存在品行不良,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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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为人师表,“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是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同时教育部明确要求各地各校要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由此可见,学校也可能以教师违反该道德规范为由将其辞退。

二、同性恋是否有违法律与师德

1.关于同性恋,目前婚姻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一方面,《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情况,并未将同性恋行为入其中,也即婚姻法未明确禁止同性恋;另一方面,纵观《婚姻法》法条全文,涉及婚姻关系的地方均以“男女”表述,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等,也即法律将男男婚姻或女女婚姻排除在外的,我国婚姻登记实践中也是按照这一原则来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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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性恋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品行不良”、不符合“社会风尚”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婚姻法上的禁止或变相禁止,仅是从婚姻登记的角度考虑,那么在社会生活中,同性恋行为(不登记结婚,在我国也登记不了)是否违法?

一方面,法律的一项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就是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干什么事情是违法的,那么你就可以去做。同性恋仅在同性的两人之间,不影响到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并无不妥。另一方面,法律本质上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当个人具有了某种身份或从事某些活动时,其同性恋的身份可能会使社会大多数人感到不适,那这种行为是不是应当予以禁止呢?事实上,同性恋行为在我国的接受度并不高,相信即使是对同性恋报以宽容态度的广大网友,在知道自己孩子老师是同性恋的时候,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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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一般情感上以及朴素的法律价值观上来看,教师具有同性恋的身份不太符合大家的预期。但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上看,又似乎难以将同性恋与“品行不良”、不符合“社会风尚”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画上等号,可能这也是为什么大家觉得这事似有不妥,但又难以言明到底是哪里有问题吧。

三、关于同性恋的两点其他法律问题

1.骂他人是同性恋涉嫌诽谤

在(2017)苏01民终5271号罗**与万**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万**在其微博中使用了“双性恋”、“爱君科”、“G”等字样,并@罗**微博,这些言辞所指对象显然为罗**,而罗**拥有微博粉丝近三万人,必然会导致粉丝对罗**的性取向产生怀疑,而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罗**确系同性恋或双性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我国社会对同性恋、双性恋的容忍程度在提升,但社会主流道德仍对之加以排斥,故相应言辞会使得罗**的社会评价降低。由此,应认定罗**的名誉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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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性恋之间的财产不形成共有关系

在(2017)苏01民申764号许**与季*、许**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同性恋人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财产是否系同性恋人同居期间所购置,均不能作为认定同性恋人之间财产共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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