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一惡勢力團伙出庭受審

正北方網訊(北方新報融媒體記者 解裕濤)10月30日,包頭稀土高新區法院一審公開審理被告人李某等4人尋釁滋事一案。法院當庭宣判4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姚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康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通過微信群與何某取得聯繫,何某要求李某在包頭市扣押一輛奧迪Q3越野車,李某找到該車並安裝了定位器後安排被告人王某扣押該車,王某糾集被告人姚某等人扣押該車。李某指使王某將該車通過物流方式發往外地。被告人李某等人獲得好處費17000元。

2017年11月中旬,李某在微信群裡認識一個人,該人要求李某扣押一輛銀色的奧迪A6轎車,李某將此信息告訴王某,王某糾集姚某、康某等人扣押該車,李某聯繫擔保公司的人將該車取走。李某等人獲得收車費用8000元。

2017年11月下旬,李某發現一輛棕色路虎車,確定為擔保車輛後,李某聯繫該車的擔保公司,該擔保公司要求李某扣押該車。李某遂指使王某對該車進行扣押。王某糾集姚某等人扣押該車。此次尋釁滋事中,因受害人拍到了王某的照片,李某收取被害人10000元將車歸還。

2018年1月6日李某應擔保公司的要求扣押一輛黑色寶馬X5越野車,隨後聯繫王某給該車安裝了定位器。后王某糾集康某、姚某跟蹤、蹲守該車伺機搶車。2018年1月11日18時許,受害人駕車回家,在停車場內,被告人王某、康某等人將受害人的黑色寶馬X5越野車強行開走。被搶車輛經包頭價格認定局鑑定價值3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分工明確,由主謀李某與擔保公司單線聯繫,主要負責一是在包頭市街上尋找外地車牌高檔汽車,發到“全國收車網”群中,讓群裡成員查看是否是抵押車輛,擔保公司是哪家;二是在“重慶催收聯盟”群中,聯繫擔保公司提供車輛軌跡在包頭的抵押車信息,和擔保公司商定收車價格;三是聯繫被告人王某,由王某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姚某、康某等人給抵押車輛裝GPS,跟蹤記錄車輛行車軌跡,在合適時機以暴力手段實施搶車;四是控制抵押車輛後,擔保公司支付收車費用,李某安排手下交車。收車費用用於犯罪團伙的日常消費,李某和王某無固定分成比例。該團伙在扣押車的過程中使用言語威脅、動手毆打等暴力手段控制脅迫被害人,是具有惡勢力性質的犯罪團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夥同被告人王某糾集被告人姚某、康某等人,未經法定程序,多次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拿硬要,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4名被告人分工明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且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表現形式。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王某起組織、策劃、實施等作用,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王某糾集他人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系主犯。被告人姚某、康某在犯罪中積極參加,但根據其所起作用,可認定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姚某、康某當庭自願認罪,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以上判決,4名被告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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