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以案釋法」之刑法篇——司機瞞著領導收錢辦事,算受賄嗎?

案情簡介

夏某是某區政府副書記的司機。在擔任司機期間,夏某利用副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李某向某拆遷項目負責人“通融打點”,使李某在未公開招投標的情況下,承接到該拆遷工程。夏某收受李某錢財共計42萬元。

怎麼認定司機夏某的行為?

以案釋法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夏某利用其擔任副書記司機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通融打點”,為請託人李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李某所送的4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法條鏈接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律師提示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打著與某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旗號,收受財物,辦理請託事項。但是如果請託事項沒有辦成,又拒絕退回收受的財物,請託人就感覺自己被“詐騙”了,如何認定行為性質?是詐騙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呢?

詐騙罪的前提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如果受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不存在任何關係,則可以推定屬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人構成詐騙罪

如果受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確實存在“密切關係”,受賄人通過這層關係收受請託人財物,作為中間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避開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其影響力辦理請託事項。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請託事項是否辦成,其行為均構成賄賂犯罪,而非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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