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提示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摩擦,很多故意傷害案的起因皆因一些瑣碎小事,我們在生活中如果學會控制情緒、懂得忍讓,很多衝突、傷害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打架可無益,傷人又傷己,得不償失。
本案中,被害人郝某某因聽說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別人向其聯繫的建築工地收購廢舊木板,搶其生意,雙方在見面時發生口角,大打出手,導致一起本來只需溝通協調就能解決的瑣事,變成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回放
案發前,被害人郝某某因聽說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別人向其聯繫的建築工地收購廢舊木板,搶其生意。
2018年7月24日,郝某某到澄邁縣老城鎮找李某某質問,雙方見面後發生口角,並引發肢體衝突,李某某隨即跑回收購站廚房拿出一把菜刀,並從側門繞到郝某某身後,郝某某見李某某持刀過來,慌忙彎下身從旁邊撿拾一把廢舊鉤刀抵擋,被李某某趁機砍中頭部、右手。接著,李某某抓住郝某某持勾刀的手,將郝某某的左手臂及腹部砍傷,郝某某被砍後棄刀逃離現場。隨後,李某某撥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
經鑑定,郝某某體表創口屬輕傷二級。
澄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
澄邁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9月29日提起公訴,2018年10月12日,澄邁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檢察官寄語
“
通過這個故意傷害案例,希望能夠警示大家,在處理日常生活的矛盾時應注意用理性平和態度來處理問題,切莫因小事動干戈!遇到瑣事要學會冷靜思考,尋找正確的解決方式,切勿因一時衝動而造成兩敗俱傷。
”
• end •
案例提供/王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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