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索要「封口費」100餘萬 被判刑12年6個月

原標題:索要“封口費”100餘萬 被判刑12年6個月 ——黃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敲詐勒索罪案

近日,黃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敲詐勒索罪案,被告人王某軍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其退還105.511萬元。

2016年3月,王某軍與王某麗發展成為戀愛關係,同年10月10月,王某軍得知2015年4月豐某某與王某麗是情人關係,還替王某麗買了房子。在交往的過程中,王某軍通過豐某某手機ID信息查清了他的家庭情況及其妻子姓名和電話號碼。2016年12月,王某軍利用向豐某某妻子公開其兩人情人關係作為要挾,以和王某麗結婚為理由第一次向豐某某索要20萬元。2017年1月,王某麗已經嫁給他人,豐某某誤以為王某麗是嫁給了王某軍。王某軍又以編造自己小孩摔傷住院,欠賭債被催債等理由,採取到被害人豐某某家樓下打電話等方式,多次向豐某某索要錢財。倘若不給,就打電話或發信息將兩人的情人關係告訴其愛人,豐某某害怕妻子知道此事會尋短見,每次都會滿足王某軍的要求。至案發時,豐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替王某軍還債、微信轉賬等形式轉給王某軍共計人民幣105.511萬元。被告人王某軍將所得贓款全部用於個人揮霍。王某軍於2018年1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涉案錢款尚未退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軍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多次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某軍將已敲詐所得財物揮霍殆盡,至今未退還,本院在量刑時亦酌予體現,並責令其退還。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確保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王某軍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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