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你是否常聽到這些話?
是否也有“同款”領導
是否也遇見過要“隨時待命”的甲方
大家似乎都習慣了通過網絡
進行工作對接、交流
殊不知,可能有風險
✎ 自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3日期間
甲公司員工與乙公司員工有多次工作郵件往來。乙公司員工先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委託甲公司出口貨物,訂單顯示“我司新辦公室地址:南京市某路某地”的字樣,系乙公司辦公地址之一。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
隨後甲公司作為承運人簽發了三張空運提單:
貨物分別於2015年9月26日,託運件數為44箱;
10月1日,託運件數為25箱;
10月11日,託運件數為42箱。
共計產生運費30593.50元,貨物出口委託書顯示均顯示:託運人、發貨人為丙公司、承運人為甲公司。
後甲公司員工又與乙公司員工通過郵件確認:貨物件數為44箱、25箱、42箱的運費(包含報關費及目的港操作費)分別為14972.50元、6104元和9517元,並承諾於收到發票後一個月內付掉運費。
“
2015年10月13日、10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了上述金額的三張增值稅普通發票。
”
但乙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運費
甲公司經多次催要未果
遂訴至鼓樓法院
審 理 中
法院要求乙公司核實其與丙公司之間往來情況,乙公司未作回覆。甲公司確認,其與丙公司之間從未有過往來,與乙公司僅發生案涉業務往來,之所以有此次合作,是受第一批發往A市貨物的收貨商指定,後兩筆發往B市的業務,系乙公司自行委託。
瞭解了事情經過
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真實有效的貨運代理合同關係,是否有權主張運費?
雙方郵件往來雖未經公證,但郵件內容與委託書、提單相印證,故對於郵件的真實性,法院予以確認。而根據甲公司提交的出口貨物委託書和提單、郵件往來以及增值稅發票,可以認定甲公司代理出口貨物,乙公司確認了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應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甲公司自認其與丙公司之間從無往來,乙公司未按要求予以核實,甲公司提供的證據明顯優於乙公司的消極抗辯,故法院認定甲公司實際作為代理商承運乙公司的出口貨物,乙公司應當支付運費、報送費等費用。
運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該如何認定?
關於運費金額,甲公司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雖為複印件,但與郵件確認的金額完全一致,故其要求支付運費30593.50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因郵件中承諾的付款期限為收到發票後一個月內,故利息損失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較為適當。
判決如下:
被告乙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甲公司支付運費30593.5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類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案件受理費56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82元,由被告乙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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