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無書面合同,是否可依據工作郵件認定合同有效?

「微普法」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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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常聽到這些話?

是否也有“同款”領導

是否也遇見過要“隨時待命”的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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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似乎都習慣了通過網絡

進行工作對接、交流

殊不知,可能有風險

自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3日期間

甲公司員工與乙公司員工有多次工作郵件往來乙公司員工先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委託甲公司出口貨物,訂單顯示“我司新辦公室地址:南京市某路某地”的字樣,系乙公司辦公地址之一。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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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甲公司作為承運人簽發了三張空運提單:

貨物分別於2015年9月26日,託運件數為44箱;

10月1日,託運件數為25箱;

10月11日,託運件數為42箱。

共計產生運費30593.50元,貨物出口委託書顯示均顯示:託運人、發貨人為丙公司、承運人為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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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甲公司員工又與乙公司員工通過郵件確認:貨物件數為44箱、25箱、42箱的運費(包含報關費及目的港操作費)分別為14972.50元、6104元和9517元,並承諾於收到發票後一個月內付掉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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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10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具了上述金額的三張增值稅普通發票。

但乙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運費

甲公司經多次催要未果

遂訴至鼓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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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理 中

法院要求乙公司核實其與丙公司之間往來情況,乙公司未作回覆。甲公司確認,其與丙公司之間從未有過往來,與乙公司僅發生案涉業務往來,之所以有此次合作,是受第一批發往A市貨物的收貨商指定,後兩筆發往B市的業務,系乙公司自行委託。

瞭解了事情經過

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真實有效的貨運代理合同關係,是否有權主張運費?

雙方郵件往來雖未經公證,但郵件內容與委託書、提單相印證,故對於郵件的真實性,法院予以確認。而根據甲公司提交的出口貨物委託書和提單、郵件往來以及增值稅發票,可以認定甲公司代理出口貨物,乙公司確認了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應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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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自認其與丙公司之間從無往來,乙公司未按要求予以核實,甲公司提供的證據明顯優於乙公司的消極抗辯,故法院認定甲公司實際作為代理商承運乙公司的出口貨物,乙公司應當支付運費、報送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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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該如何認定?

關於運費金額,甲公司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雖為複印件,但與郵件確認的金額完全一致,故其要求支付運費30593.50元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因郵件中承諾的付款期限為收到發票後一個月內,故利息損失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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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下:

被告乙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甲公司支付運費30593.5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類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案件受理費565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82元,由被告乙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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