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名
在現實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號,是公民意志與人格的形式表現。
簽名應注意二個問題: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等,從法律角度考慮,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發爭議的可能,需進一步證明名字與行為人等同;
二是現在社會流行藝術簽名,一個識別不出字眼的簽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確行為人身份?故清晰可識別的簽名是法律的必備要素。
2、蓋章
在民事活動中,蓋私章的也不計其數,與簽名相比,蓋章在法律上的風險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跡有別而“字如其人”,故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
三是私章容易偽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3、按手印
關於按手印,現代社會一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按手印的好處在明確身份這一點可做到“毋庸置疑”,因為每個人的指紋具有絕對唯一性,但需要藉助高科技才能識別。
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視,且按手印不易體現個人的自由意志,像舊社會的刑訊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後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狀上。
4、司法實踐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後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
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一舉定紛爭,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5、值得注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個人與法人借貸中法律意識原本淡薄的民眾難以去考慮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法律意義。
當借條上借款人落款為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款項當時又實際進入公司基本賬戶的情形下,出借人因公司債務累累而自然選擇個人為借款人主張權利,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為避免個人承擔債務而主張人簽名系代表公司的行為,款項亦進入公司賬戶,公司應為債務人。
故為避免糾紛,雙方當事人最好進一步明確簽名主體的身份,是作為法定代表人,還是個人,亦或兩者兼具。如果是作為法定代表人,最好加蓋公司公章。
6、五個問答
關於簽訂合同時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的效力問題,具體問答如下:
(1)問: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章或只有財務專用章,合同有效嗎?
答:原則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風險。
(2)問: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只有授權代表簽字,合同有效嗎?
答:在出具授權書的情況,原則上有效,但存在法律風險。
(3)問:只有公司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合同有效嗎?
答:有效。
(4)問:只有合同專用章,合同有效嗎?
答:經過備案的合同專用章,有效,但需對方出具備案資料。
(5)問:只有財務專用章,合同有效嗎?
答:無效。
例外:通常而言,外國公司既沒有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公章。與外國公司籤合同時,只需其提供授權書,授權代表簽字即可。
總結
(1)儘量要求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公章,特別是在簽署重要合同時;
(2)如果是授權代表簽字,要求對方出具授權書;
(3)要求對方加蓋公章或經過備案的合同專用章,而不是財務專用章;
(4)通常而言,與外國公司籤合同,要求其提供授權書,授權代表簽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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