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撞限高杆死亡被攝錄,限高杆爲什麼設計的這麼低,設計者該不該負責?

阻擊手348


男孩撞限高杆死亡被攝錄,限高杆為什麼設計的這麼低,設計者該不該負責?


呵呵,這邏輯,完全讓人無語啊!

既然是限高杆,那就是限制一定的高度啊!

不管是你坐著也好,站著也罷,不超過它的高度就行了啊!

自己非要坐在車頂,超過了高度這能怪別人設計者弄低了?


那如果說限高杆有問題,豈不是說車子本身有問題?

應該起訴賣車的,生產車的這些公司?

誰讓你弄個天窗?沒有天窗人家還在就不會坐在上面吧?


那買車的人呢?

他是不是有責任?

為什麼要買個帶天窗的?

買個不帶天窗的,人家孩子就不會上去!


最後再說設計汽車動力的。

你幹嘛弄成速度可以那麼快?

要是蝸牛一樣爬,怎麼也撞不死吧!


這事兒啊,真要說,誰都沒有責任。

非要說的話,看看那孩子有沒有買意外險,人身險之類的,說不定還可以算在保險公司頭上。


司暢Ailan


發生在江西新餘市的乘車男孩探身天窗外被限高杆撞死事件,有媒體記者前往現場調查後稱,該限高杆限高2米。本人為此特地搜索有關2米高限高杆資料,發現在城市主幹道和居民小區、村莊道路設置2米限高杆不是個別現象,有的高速公路收費站設置有2米限高杆。

設置2米限高杆,而不設置2.5米限高杆,設置者肯定根據自已需要設計的。車身高度2米以下的基本是車身質量不大的載客小汽車、輕型載重卡車,重型貨車、大巴車等車身高度都超過2米。我認為道路上設置2米限高杆,主要目的限制載重貨車通行。高速公路設置的2米限高杆可根據需要靈活拆卸的,主要供法定節假日7座以下小客車經此道免費通。村鎮和居民小區的道路等級低,路面承載能力小,而從事道路運輸的貨車普遍超載,設置2米高的限高杆主要限制超過一定噸位車輛行駛,保護道路不受損壞。

如果2米高限高杆設置時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在道路上按標準設置提示和警示標誌,車輛行駛時撞上限高杆,設置者不負責任。如果限高杆未經批准設置,或批准設置但未在道路上按標準設置提示和警示標誌,車輛行駛時撞上限高杆受到損壞,車輛駕駛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設置者承擔次要責任。

車輛行駛時,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紀守法,注意道路狀況,發現前方出現限高杆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措施。車輛撞上限高設施,多數是機動車駕駛員疏忽大意造成的。


429方寸世界


純屬無稽之談!公路上設置限高杆是根據道路的需要,同時報備了上級主管單位而設立的。孩子在行駛的汽車中通過天窗探出身子,原本就是違背常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況且還整個上半身都探出天窗。這場悲劇的始作俑者就是汽車的駕駛員,以及孩子的監護人。通過視頻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當時車輛的車速並不是很快,而且反應距離足夠遠了,孩子完全有機會在駕駛員和監護人的幫助下,回到車廂內避免悲劇。更或者,駕駛員發現限高杆完全有機會,靠邊停下車子,來避免悲劇的發生。現在出事兒了,不先自我反省檢討,卻來怪罪限高杆的設計者,真是荒天下之大唐!

車輛駕駛員和孩子監護人應該負全責

這場悲劇中,其實最“冤”的就是那臺汽車,汽車原本是為人們提供出行便利的工具,現在反倒成為了作案工具。其實這件事事實清楚道理明晰,如果車輛駕駛員即使制止,同時孩子監護人監護得當,完全能夠避免這場悲劇。因此,悲劇發生了,悲痛的同時,駕駛員和監護人應該自我反省自我檢討,而不是將責任一股腦的拋給限高杆的設計者。

車輛駕駛員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規定: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罪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方面,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車輛駕駛員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畢竟一條人命。

限高杆設計者、施工者以及管理者不應承擔一切責任

正常開放的公路,每個部位的設施,在施工之前都是經過精心設計的。施工也是按照國家標準執行的。也就說,限高杆的設計者、施工者和管理者,在這一起悲劇中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出於人道主義,可以適當的給與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看清楚是補償,而不是賠償!


棟哥曰


限高杆為什麼設計的這麼低?

這個邏輯太可怕了,之前找後車拍攝者的責任,現在又要找限高杆的責任了,接下去是不是要找汽車製造商的責任,還有公路修建者的責任了。

客觀地講,只要限高杆符合設計要求,而且有相應的安全提示,也不應該為此事擔責。的確,那個限高杆應該是2米的限高,或許再高几十公分就能避免慘劇的發生。但是,為什麼要有限高杆?它的存在自有它的理由,如果因噎廢食,把責任歸咎於合格的限高杆,那才是滑天下之大稽。

慘劇發生的主因在於男孩坐在汽車天窗上的危險舉動,在於同車司機沒有盡到安全提醒和保護的責任。就算沒有限高杆,如果汽車急剎車或者遭遇急轉彎等特殊情況,男孩也有可能發生其他意外。再設想一下,如果前面的不是限高杆而是一棵大樹的樹枝呢?是否還應該找當年栽下這棵樹的人負責呢?

慘劇已經發生,雖然男孩的家人會為此悲痛傷心,但也不是找背鍋俠的理由。最後,希望男孩的家人節哀順變,希望大家引以為戒,僅此而已。


夜雨如書


這條限高橫槓百分之百是違法交通法的,像這樣來回四車道、中間又有隔離帶的公路不可能被限制2.2米高,百分之百不允許在公路中間樹立限高杆,就算限高杆是合法樹立也因該樹立在公路口。如果有大車誤入這公路,在限高杆前停下了,沒有出問題,可大車司機要知錯就改掉頭返回,請問設立限高杆的工程師怎麼把車掉頭返回,是衝破隔離帶?還是掉頭逆行?可以直接肯定這個限高杆是那班不懂科學,又不遵守交通法規的路政磚家一拍大腿決定樹立的,並且奪走了這13歲孩子,這責任應該讓路政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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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一個真實的案例,一男子在高速上開車,不小心撞到路旁鐵護攔上,結果,護攔穿車而過,男子當場亡,交警給出的結果是該男子負全責,後來,該男子的父親不服,理由是該高速的護攔有一段缺失,還有護攔起點沒有折彎,最後將高速管理局告上法庭,最後法院判決該男子負一部分責任,高速管理局負一部分責任,並賠了錢。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那限高杆高度有問題,那負責這杆部門是要負責的,不能把責任都推到孩子和家長身上。


梁143220625


這條路叫什麼名字太牛了?只能通過小車,中型貨車,大型貨車不能通過,,逍防車肯定也過不去,恐怕大一點的救護車都過不去。關鍵還是高速公路。這樣不是浪費公共資源嗎?這些還不算設計師的錯?


活著真好195694329


人的想象力真豐富,當一件事情發生的時候,總是能想到各種各樣的推辭,這毫無邊際的想法真讓人臊得慌,先是當該交通事故發生後對後車司機的指責,如今感覺後車司機被詆譭的一無是處的時候,又提出來了設計這杆的人。


說不好聽的,這就是雞蛋裡挑骨頭,沒完沒了了,有意思嗎,設計者這樣設計是為了什麼?限高,要是說設計的太低,那還要限高杆幹什麼?沒有任何意義,這樣設計就是為了怕超高,發生交通事故,而孩子被杆撞而亡,是誰的責任,不言而喻,誰都清楚,這就是這個車裡司機的職責,明知有杆,還要讓孩子爬天窗玩,假如說沒有這道杆,而是孩子在轉彎被甩下來而身亡,是不是還有人能追責追到設計路的人身上,不該有彎道,這純屬無理取鬧。

各種問題接踵而來,真的希望提問題的時候能過過大腦,不要無的放矢,無中生有,出事了怪東怪西,不能自己犯了錯誤要別人替你買單,這沒有任何根據,別人沒理由為你的一句胡話而去買單,也不要把別人都當成了冤大頭,這是不道德的行為。

孩子的不幸身亡令人惋惜,但請提問的時候也要理智,不要一味地去將過錯歸咎於他人,他人沒義務為其買單。不管做任何事,都要理智,要經過深思熟慮,不要一味地去追求熱度而毫無底線的去觸碰別人的底線。


珞珈評論社


看圖片就知道限高杆有問題,限高右側道路,,那左側限高是為啥




伯樂與奇石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14)3.6.1條規定:一條公路應採用同一淨高。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淨高應為5.00米,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淨高應為4.50米。

在中國所有標準中,應就是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違反標準,由此造成的事故責任全部由違法者承擔!

13歲男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罪不致死,本次事故的罪魁禍首是杆!是違法設置的杆!是人禍!是漠視法律的限高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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