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撞限高杆死亡被摄录,限高杆为什么设计的这么低,设计者该不该负责?

阻击手348


男孩撞限高杆死亡被摄录,限高杆为什么设计的这么低,设计者该不该负责?


呵呵,这逻辑,完全让人无语啊!

既然是限高杆,那就是限制一定的高度啊!

不管是你坐着也好,站着也罢,不超过它的高度就行了啊!

自己非要坐在车顶,超过了高度这能怪别人设计者弄低了?


那如果说限高杆有问题,岂不是说车子本身有问题?

应该起诉卖车的,生产车的这些公司?

谁让你弄个天窗?没有天窗人家还在就不会坐在上面吧?


那买车的人呢?

他是不是有责任?

为什么要买个带天窗的?

买个不带天窗的,人家孩子就不会上去!


最后再说设计汽车动力的。

你干嘛弄成速度可以那么快?

要是蜗牛一样爬,怎么也撞不死吧!


这事儿啊,真要说,谁都没有责任。

非要说的话,看看那孩子有没有买意外险,人身险之类的,说不定还可以算在保险公司头上。


司畅Ailan


发生在江西新余市的乘车男孩探身天窗外被限高杆撞死事件,有媒体记者前往现场调查后称,该限高杆限高2米。本人为此特地搜索有关2米高限高杆资料,发现在城市主干道和居民小区、村庄道路设置2米限高杆不是个别现象,有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有2米限高杆。

设置2米限高杆,而不设置2.5米限高杆,设置者肯定根据自已需要设计的。车身高度2米以下的基本是车身质量不大的载客小汽车、轻型载重卡车,重型货车、大巴车等车身高度都超过2米。我认为道路上设置2米限高杆,主要目的限制载重货车通行。高速公路设置的2米限高杆可根据需要灵活拆卸的,主要供法定节假日7座以下小客车经此道免费通。村镇和居民小区的道路等级低,路面承载能力小,而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车普遍超载,设置2米高的限高杆主要限制超过一定吨位车辆行驶,保护道路不受损坏。

如果2米高限高杆设置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在道路上按标准设置提示和警示标志,车辆行驶时撞上限高杆,设置者不负责任。如果限高杆未经批准设置,或批准设置但未在道路上按标准设置提示和警示标志,车辆行驶时撞上限高杆受到损坏,车辆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设置者承担次要责任。

车辆行驶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纪守法,注意道路状况,发现前方出现限高杆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措施。车辆撞上限高设施,多数是机动车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的。


429方寸世界


纯属无稽之谈!公路上设置限高杆是根据道路的需要,同时报备了上级主管单位而设立的。孩子在行驶的汽车中通过天窗探出身子,原本就是违背常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况且还整个上半身都探出天窗。这场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汽车的驾驶员,以及孩子的监护人。通过视频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当时车辆的车速并不是很快,而且反应距离足够远了,孩子完全有机会在驾驶员和监护人的帮助下,回到车厢内避免悲剧。更或者,驾驶员发现限高杆完全有机会,靠边停下车子,来避免悲剧的发生。现在出事儿了,不先自我反省检讨,却来怪罪限高杆的设计者,真是荒天下之大唐!

车辆驾驶员和孩子监护人应该负全责

这场悲剧中,其实最“冤”的就是那台汽车,汽车原本是为人们提供出行便利的工具,现在反倒成为了作案工具。其实这件事事实清楚道理明晰,如果车辆驾驶员即使制止,同时孩子监护人监护得当,完全能够避免这场悲剧。因此,悲剧发生了,悲痛的同时,驾驶员和监护人应该自我反省自我检讨,而不是将责任一股脑的抛给限高杆的设计者。

车辆驾驶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方面,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车辆驾驶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毕竟一条人命。

限高杆设计者、施工者以及管理者不应承担一切责任

正常开放的公路,每个部位的设施,在施工之前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施工也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也就说,限高杆的设计者、施工者和管理者,在这一起悲剧中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的给与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看清楚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栋哥曰


限高杆为什么设计的这么低?

这个逻辑太可怕了,之前找后车拍摄者的责任,现在又要找限高杆的责任了,接下去是不是要找汽车制造商的责任,还有公路修建者的责任了。

客观地讲,只要限高杆符合设计要求,而且有相应的安全提示,也不应该为此事担责。的确,那个限高杆应该是2米的限高,或许再高几十公分就能避免惨剧的发生。但是,为什么要有限高杆?它的存在自有它的理由,如果因噎废食,把责任归咎于合格的限高杆,那才是滑天下之大稽。

惨剧发生的主因在于男孩坐在汽车天窗上的危险举动,在于同车司机没有尽到安全提醒和保护的责任。就算没有限高杆,如果汽车急刹车或者遭遇急转弯等特殊情况,男孩也有可能发生其他意外。再设想一下,如果前面的不是限高杆而是一棵大树的树枝呢?是否还应该找当年栽下这棵树的人负责呢?

惨剧已经发生,虽然男孩的家人会为此悲痛伤心,但也不是找背锅侠的理由。最后,希望男孩的家人节哀顺变,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仅此而已。


夜雨如书


这条限高横杠百分之百是违法交通法的,像这样来回四车道、中间又有隔离带的公路不可能被限制2.2米高,百分之百不允许在公路中间树立限高杆,就算限高杆是合法树立也因该树立在公路口。如果有大车误入这公路,在限高杆前停下了,没有出问题,可大车司机要知错就改掉头返回,请问设立限高杆的工程师怎么把车掉头返回,是冲破隔离带?还是掉头逆行?可以直接肯定这个限高杆是那班不懂科学,又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路政砖家一拍大腿决定树立的,并且夺走了这13岁孩子,这责任应该让路政来承担。


strike41811472


我看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男子在高速上开车,不小心撞到路旁铁护拦上,结果,护拦穿车而过,男子当场亡,交警给出的结果是该男子负全责,后来,该男子的父亲不服,理由是该高速的护拦有一段缺失,还有护拦起点没有折弯,最后将高速管理局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该男子负一部分责任,高速管理局负一部分责任,并赔了钱。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那限高杆高度有问题,那负责这杆部门是要负责的,不能把责任都推到孩子和家长身上。


梁143220625


这条路叫什么名字太牛了?只能通过小车,中型货车,大型货车不能通过,,逍防车肯定也过不去,恐怕大一点的救护车都过不去。关键还是高速公路。这样不是浪费公共资源吗?这些还不算设计师的错?


活着真好195694329


人的想象力真丰富,当一件事情发生的时候,总是能想到各种各样的推辞,这毫无边际的想法真让人臊得慌,先是当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后车司机的指责,如今感觉后车司机被诋毁的一无是处的时候,又提出来了设计这杆的人。


说不好听的,这就是鸡蛋里挑骨头,没完没了了,有意思吗,设计者这样设计是为了什么?限高,要是说设计的太低,那还要限高杆干什么?没有任何意义,这样设计就是为了怕超高,发生交通事故,而孩子被杆撞而亡,是谁的责任,不言而喻,谁都清楚,这就是这个车里司机的职责,明知有杆,还要让孩子爬天窗玩,假如说没有这道杆,而是孩子在转弯被甩下来而身亡,是不是还有人能追责追到设计路的人身上,不该有弯道,这纯属无理取闹。

各种问题接踵而来,真的希望提问题的时候能过过大脑,不要无的放矢,无中生有,出事了怪东怪西,不能自己犯了错误要别人替你买单,这没有任何根据,别人没理由为你的一句胡话而去买单,也不要把别人都当成了冤大头,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孩子的不幸身亡令人惋惜,但请提问的时候也要理智,不要一味地去将过错归咎于他人,他人没义务为其买单。不管做任何事,都要理智,要经过深思熟虑,不要一味地去追求热度而毫无底线的去触碰别人的底线。


珞珈评论社


看图片就知道限高杆有问题,限高右侧道路,,那左侧限高是为啥




伯乐与奇石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米,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米。

在中国所有标准中,应就是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反标准,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违法者承担!

13岁男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罪不致死,本次事故的罪魁祸首是杆!是违法设置的杆!是人祸!是漠视法律的限高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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