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我國的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實行和大陸現行的各種制度不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究竟“特別”在哪裡?
總的來說,特別在三點:
首先,香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其次,相關作為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政治主體,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最後,香港所實行的各種制度,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專門制定基本法律進行規定,這類基本法律具有特別法的性質。
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主要體現為這樣幾點:
第一,立法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只須報全國人大常委備案即可,無須經過批准;
第二,司法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與大陸的司法機關互相獨立;
第三,行政上,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司是政府的主要職能機構,局是有權擬定政策的部門,處是負責執行的部門,署是具有一定獨立性質的部門,如廉政公署、審計署等;
第四,財政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財政,中央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五,外交上,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的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
有興趣者可以翻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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