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坐車頂被限高杆削頭,監護人是否涉嫌故意殺人?

深坑大魚


發生在江西新餘的這起事故,確實應該引起我們家長、監護人的反思。老人有這麼一句話“惜孩兒,害孩兒”,是很有道理的。對於這起事故中的監護人需要具體分析。

昨天在網上聽到了一段記者對一位校長的採訪錄音,據介紹,出事小孩13歲,當天,是四五個關係不錯的教師家庭成員相約去遊玩。孩子當時乘坐的是另一位教師的車,他的父母並不在事發車輛上,而是在附近的其他車輛上。也就是說,駕駛出事車輛的教師充當的是那個孩子臨時監護人的角色。事發後,出事孩子家長願意與駕駛事故車輛的那位教師協商處理此事,警方配合協調。如果真能這樣處理,還算是比較理智。

在這起事故中,那位起臨時監護責任的教師肯定是負有不小的責任,但可能還夠不上涉嫌故意殺人的標準。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意義的人,才能構成。而且,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的。

雖然我們不知道當時駕駛事故車輛的那位老師是個什麼樣的心理和狀態,但據那位校長講述,該教師與出事孩子家長之間的關係挺好,所以,應該不存在故意行為。很有可能是疏忽、忘記提醒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因此,最多可以說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如今,那位老師估計腸子都悔青了。

當然,小孩本人也有不小的責任,如今的13歲孩子,已經基本具備了成年人的安全意識,面對即將到來的危險不採取規避的方式,本身就存在問題。

這裡面少不了的是孩子的長期監護人,即其父母的責任。證明他們平時對孩子就嬌慣有加,管教缺失,使孩子養成了任性的不良習慣。並且,對孩子安全方面的教育可能也不怎麼到位。

希望其他做父母的能夠在這起事故中汲取教訓,學會採取正確、理性的方式去教育孩子,無底線的溺愛、寵慣著實要不得。

總之,在這起事故中,無論是當時孩子的臨時監護人,還是孩子的長期監護人,都沒有構成涉嫌故意殺人的標準。

大家有什麼自己的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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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個新聞,的確有必要從法律層面來分析。

首先,這是一件交通事故案。該事故不只是一個意外事件,而是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我國刑法規定,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在該事故中,駕駛人員放任同乘人員上身伸出天窗外而沒有制止,依然駕車前行,其行為明顯違法,並導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其已涉嫌犯罪。當然,本案中,做為被害人也存在一定過錯。如果分析二人的責任,個人認為駕駛人員負主要責任,被害人負次要責任。當地交警部門會就此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要駕駛人員負全部、主要或同等責任的,則其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公安機關會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駕駛人員進行立案偵查。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駕駛人員還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回到題主所問,據媒體報道,該事故中駕駛人並非被害人父母,故監護人無須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更不會涉嫌故意殺人罪。


法海一瓢飲


我覺得你提這個問題是在蹭熱度博眼球吧,這是一個很無聊的問題,你沒看過法律嗎,故意殺人是怎樣的,這個跟故意殺人能沾上邊嗎,這個只能怪大人沒一點安全意識!誰又能忍心殺自己的親孩子,你要為受害者家裡想想,人家失去小孩本來就很傷悲了!你還提出這樣的問題,你不覺得過分嗎?


建發商貿


涉嫌殺人談不上,無非死了的活該,最為家長監管不到位,買個教訓罷了,不過這教訓有點大,活該,誰叫這些家長太溺愛孩子了。


火焰鱗


小孩死了我們都感到可惜,也希望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生,但開車的司機不管是小孩的父親或者是親屬也好,對法規和生命的漠視應該負責,未成年人坐車最忌諱的就是在車裡戲鬧以及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一般的家長都會制止或教育。至於限高杆合不合理要看使用的路段法律會給說法。希望網友理性評論。


秋天的紅葉138686481


我覺得你問這個問題有毛病,是你有毛病,不是問題有毛病。

首先駕駛員和死者不是親屬關係,新聞已經說過了,駕駛員肯定要負刑事責任,屬於交通事故。


毛利小五郎


太可惜了。但話說回來這孩子應該不是第一次探頭於天窗外了,如此說來家長(監護人)的確有責任。有次座朋友車,他家孩子也是喜歡在起來探出頭去,我告訴朋友要狠狠教訓他,必須讓孩子清楚認識到這是危險行為。


用戶9423011874278


有這個嫌疑,可能這個小的是個弱智或者患了不治之症,家長怕以後負擔太重,搞了這麼一齣戲。一了百了。


維特483


越來越有一種感覺:頭條上的提問越來越有失水準,讓人越來越缺乏正面回應的興趣。


梵鍾171046280


就事論事,不管哪個家庭遭受這樣的不幸都是撕心裂肺的。哪個孩子不是家長手心上的寶?

所以這個疑問,無非都是為了蹭熱度衍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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