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其他人一腳踢開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應該負什麼責任?

柏拉圖4799


很多人看到問答的第一反應,就是愛拿“萬州公交車墜江門”,當“標尺”來說事。

將行駛過程中打司機或搶方向盤的無理乘客一腳踹死的這位,稱之為行俠仗義的“英雄好漢”、抑或是正氣凜然的“見義勇為”之士,無原則為其開脫罪名,甚至不吝搖旗吶喊大力點贊,這其實都是有失偏頗,不完全正確的。



♣A.這裡邊牽扯到一個制止違法(犯罪),要掌握好行為尺度的問題。

如果,該公交行駛在類似萬州墜江的大橋之上,橋高60米,水深80米,且車流滾滾,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乘客行為,已經涉及到嚴重危害到(一車人的)公共安全時,有人因萬分危急的緊要關頭,的確無法掌握行為尺度,不慎(防衛過當)將該名違法的無理乘客踹死,估計很大程度上可能不會追究其故意殺人的罪責。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城市的公交車,因載客量大(經常超載),市區站牌、紅燈等客觀限制,車速(中低速為常態)有限,且多行駛在城市寬闊平地,即使有人打司機或偶有搶方向盤等不法行為發生,也不定會造成影響一車乘客安全的嚴重事故。



此時發生以上類似行為,制止違法犯罪的“上上之選”有很多,一是可以停車報警,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二是可以及時將其拉開,或摔開在一旁,及時制止違法(犯罪);三是協助司機,將其控制,然後報警處理。 要知道,這位違法乘客同時還是有憲法保護其權利的國家公民,任何人也不能隨意剝奪其寶貴生命權利。

在此種常規情形之下,你卻不計後果一腳將人無端踹死,就涉嫌故意殺人罪了。

B .這裡面還涉及到一個“情與法”的道理。

有道是“法不容情”,感情的色彩偏向亦不能取代莊嚴法律,更不能動不動就以所謂的民意綁架法律審判。



C.建議不斷完善懲罰搶公交司機方向盤行為的法律法規,有效杜絕類似行為。

為及時遏制毆打和搶公交司機方向盤的行為屢有發出現,切實保障出行公民的人身權利安全和公私合法財產不受損失,建議有關部門儘快出臺和完善法律法規。



譬如,應明確毆打和搶公共交通車輛駕駛員方向盤的行為,統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以此加大類似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以儆效尤,震懾犯罪。


霍小姐的八卦爐


我還真經歷過,那年是我在部隊休假回家,公交車上一個酒鬼搶方向盤,我是給丫直接拽過來一嘴巴子一腳(肋骨骨折4根),然後司機停車報警,警察來了以後我們一起去的派出所,(另外一個警察送那個人去的醫院)我是啥事沒有,證件給警察一看,警察就樂了,還說這貨活該,點背。我正要有那個人家裡來人了,是他兒子,說讓我賠錢,警察直接說了,錢不用賠了,等你爸檢查完看看沒事就拘留了。

公交公司後來獎勵我1萬塊錢。


耗子拿著刀滿街找大貓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情況時有發生,幸好車上有一些見義勇為的乘客及時的制止,才化險為夷,真是觸目驚心!

1、2017年9月24日5點20左右,一輛從江西開往長沙的大巴車行駛到瀏陽蕉溪嶺隧道時,一名男乘客因吸毒後產生幻覺,突然撲向司機,搶過大巴車的方向盤,司機避讓不及,一下撞上隧道的牆壁,隨後,男子又拎起車上的備用安全錘,企圖襲擊售票員和乘客,關鍵時刻,幾個男乘客挺身而出,救了一車人。



2、2018年4月20日,在湖南的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一中男子要求司機停車,司機告訴他高速公路上是不能停車的,他立即搶奪司機的方向盤導致車輛左右搖晃得非常厲害,差點車毀人亡。隨後,一乘客用腳踹他,使他差點飛出窗外。過了一段時間,司機將車停至臨時休息區後報警。經民警調查,他的行為觸犯危及他人罪,被帶回警局處理。



3、2018年7月4日傍晚6點多,莆田252路上出現驚險一幕,一名男乘客因多投了兩元,就怪司機亂收費,一陣謾罵後,還上前搶奪方向盤,導致公交車撞上道路中間的隔離護欄,導致車上多名乘客摔倒。

踢得好,踢得妙,踢得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人呱呱叫,這是見義勇為的行為,不需負責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是廣大市民的主要方式之一,車內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維護。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出手制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人繼續做出危害乘客安全的行為,是英雄所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在危害發生時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踢死了打司機搶方向盤的人,但卻保護了車上其他乘客的安全 ,因此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2、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警察可以開槍擊斃罪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無論因為何種原因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的行為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這種行為危害性極大,如果不能及時制止就會造成車毀人亡的慘劇,我們不是警察,沒有槍,也沒有權利打死罪犯,但是在為了保護一車人的情況下踢了罪犯一跤致其死亡,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



社會需要公正需要正能量需要正義,所以希望立法部門在設立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千萬別寒了見義勇為者的心。希望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穩定!


天使寶貝樂樂


能夠在危急時刻“仗義出腳”,拯救一車乘客的生命,這位乘客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不但沒有責任而且應該受到表彰。

最近發生在重慶萬州的公交車墜江事件,最終調查原因也是因為48歲的女乘客和司機發生爭執進而互毆引發的。可惜從兩者發生口角到矛盾升級,期間並沒有乘客上前勸阻或者制止女乘客,當慘劇發生的那一刻,乘客們口中的驚呼令人心痛。如果當時有一位乘客能夠仗義出手,及時制止女乘客騷擾毆打司機的行為,或許這樣的慘劇就可以避免。

之前也有過類似的事件,不過幸虧有其他乘客見義勇為,才沒有釀成大禍。

可見,乘客關鍵時刻的出手相助,不僅是幫了司機而且也保護了自己和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

面對那種沒有底線無視規則的乘客,批評教育並不管用,最直接的用實際行動制止其不法行為才是王道。

從法律上講,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已經嚴重威脅到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乘客見義勇為採取武力制止的舉動是在正當防衛,無需擔責。

從情理上講,出手制止正在實施暴力行為的乘客也是在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該出手時就出手,沒毛病!


夜雨如書


這種情況有類似的,前幾天報道了一起,兩個小賊騎摩托搶劫,後面被一個開面包車的小夥看見就去追,造成騎摩托的兩個小賊慌不擇路撞上路墩子,兩人當場死亡。後面這個開車的小夥子被兩個小賊的家屬告到法院,要求賠償80萬,後面一審,和二審都駁回了。最後不僅沒判刑,還頒發了一個見義勇為的獎!還給了五萬元的獎金!好像是在杭州還是廣東。就前幾天的事情。

這個就可以作為題主的參考了,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這叫做,危害公共安全罪。你上去處置,造成人員死亡的,不僅不會判,可能還會獎勵。因為你屬於見義勇為,在見義勇為期間,造成的傷害不屬於主觀故意,故肯定不會有事。放心!


大洋芋與小咪渣


我不是開公交的。我開專線長途的,從安徽跑溫州,98年的時候碰到一次,從南京路過上了一個人,才出中央門突然跑前面喊的要停車,我說這不能停到前面能停我給你停,他就過來抓我方向盤,讓我一肘子打車門口了,讓客人過去按在那了,太嚇人了。真是什麼人都有。


漂泊半生19


搶奪司機方向盤,造成車禍,全車人進太平間。踢死那個禍害救全車人。有次我坐大巴,我坐在上車口位置,大巴加油,加完上車,剛好一個大叔踏上第一臺階,點火吸菸,被我奪過來,捏熄滅了,不然全車人變烤全羊。那大叔站不穩摔了下去,大叔想打我,司機跟一起乘客一起怒對大叔。他打我肯定還手,有監控他禍害人。


劉開11111111


這一腳踢開的行為性質如何?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亦或過失致人死亡。在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是十分惡劣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勇敢地站出來制止該乘客,本身是屬於見義勇為。但是這一腳把搶奪方向盤人踢死了,個人認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

沒有超過必要“度”!應屬於正當防衛中的特別防衛,又稱為“特殊正當防衛”、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由最近發生的乘客搶奪方向盤事件致使車毀人亡事件可以看出,公交車道路行駛中,乘客打司機或搶奪方向盤,已經嚴重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這個時候行使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應不負刑事責任。

責任承擔

首先,刑事責任上,他的行為應屬於正當防衛,但是鑑於其初衷是為了制止不法行為,屬於是情節較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應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在民事責任承擔上,因為其行為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權,需要因此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責任。

很多時候,發生此類案件居然沒有人上前勸阻,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大旗以求自保幫助他人就是救贖自己。


劉輝律師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錄像公佈,具體原因查清楚了,就是一名女乘客因為自己錯過站與司機爭吵進而互毆導致事件發生。可以說15人的生命就因為一點小事而失去了,確實讓人很痛心。這個事故也說明了保護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的重要性。現在部分人情緒容易激動,明明是自己有問題,明明公交車有明確規定不到站不能停車,反而有些人故意不顧整車人的生命安全去襲擾司機。

所以說,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如果乘客打司機搶奪方向盤,那麼這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事件,其他乘客有權利實施正當防衛,有權利採取措施阻止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其他乘客踢開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乘客,導致其死亡的,應該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從什麼方向看,乘客踢開搶奪方向盤者都是對公共安全的防衛,屬於見義勇為。

建議今後對無視公共安全,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等危險行為進行嚴懲。有此類行為的人應該給予判刑,絕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對於類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絕對不能簡單的批評教育或者道歉了事。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從重處罰每一個違反者,從而在社會上形成高壓氛圍已經成為必須。


深度軍備


這是救了一車人的命,那個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人只能說你的素質太差,你的命也太差了,想害全車人,結果被見義勇為的乘客給終結了,這責任完全是搶奪方向盤那個乘客的。

之前看過一個視頻,一個人因為自己睡覺坐過站了,等到醒了的時候,就讓司機在半路上停車,自己要下車,司機當然不能停車,這關係到全車人的安全。可是這個人就不依不饒,非要下車,司機不理他,結果他就搶司機的方向盤,想逼迫司機停下來,還好司機緊急剎車了。這時候後邊的一個乘客,一腳就把這個搶方向盤的人踹倒了。理由很簡單,如果這個乘客剛好讓司機把方向盤打到了路中央,就跟對面的車輛相撞了,這樣一車人就真的遭殃了。所以最後這個人就被大家打了一頓,扭送到派出所了。


任何在司機駕駛過程中,對司機造成威脅的動作都是非法的。因為司機並不是一個人,他是一車人的安全保障。因此檔案有人對司機作出逾越安全的行為,那就是在挑戰所有人的底線,這時候衝出來一個人,將他制止,或許會導致這個人喪生,但是這個見義勇為的乘客絕對沒有任何責任。


我想全車人都可以為這個見義勇為的人作證,就算寫聯名書他們都願意,而相對而言,那個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人,我想沒有人願意為他出頭的。他也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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