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鋼結構、彩鋼房等銷售部分可否作爲分包額差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 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 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 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 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國稅2017年11號公告是否明確了銷售部分屬於分包?

很多培訓老師認為:鋼結構、活動房的銷售貨物部分就是分包的一部分,一 再強調建築業總包方和分包方的營業額都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等,因 此即使分包方提供的發票是銷售貨物和安裝兩個部分,都應該作為分包款在差額 時扣除。

首先,國稅2017年11號公告中只明確了此類問題屬於兼營,不屬於混合銷 售,並沒有明確銷售部分可以作為分包額用於簡易計稅的總包進行差額扣除。其 次,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如何簽訂的, 肯定明確了銷售部分和安裝 部分的各自合同金額,且明確了稅率。建築分包的稅率只有3%和10%兩種,不 含銷售的16%

遇到此類問題,稅務機關怎麼執行的?

在實務中,幾乎沒有稅務機關認可國稅總2017年11號公告中的貨 物可作為差額扣除的分包款。目前只有少數幾個地區稅務機關認可其屬 於分包款

明確認可的:

湖北宜昌國家稅務局,在2017年5月熱點問題問答( 十二):如果建築分包合同中的分包款同時包括建築勞務和材料的,材 料和勞務都可以作為分包支出差額扣除。這是當地建築企業之福,你們 可以減稅了。

此外還有蘇州工業園區、青島、湖北部分地區認可,其餘地區未明 確此事。

明確不認可的:

安徽國稅營改增熱點答疑(2017年5月):

24.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 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分包款是指 工程分包、勞務分包、設計分包還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僅指建築服務稅目註釋範圍內的應稅服務。

海南國稅營改增稅收政策指引(2017年4月):

21.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問題

答: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建築服務稅目註釋範圍內的應稅服務

稅務機關為何按照保守規則執行?

不少建築企業把質量檢測合同、保潔合同、機械租賃合同籤成 “分包合同”,企圖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差額扣除,稅務機關單從合同 性質上無法準確判斷是否屬於分包內容(建築專業性較強),於是只能按發票的稅目定性是否屬於分包,這是可以理解的。

目前實際執行中,明確按照發票稅目為建築服務定義分包額的省 市自治區很多,北京、河北、內蒙、遼寧、安徽、海南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