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相關信息:
李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四川省犍為縣人,漢族,農民。
公訴機關指控:
2016年7月12日,犍為縣人民法院以(2016)川1123民初8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犍為縣祥旭家庭農場支付陳某某退夥費1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2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該判決生效後,李某某未執行。
2016年9月28日,陳某某向犍為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
2016年10月8日,犍為縣人民法院向李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李某某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後,未如實報告其佔有50%股份的柳工915D挖掘機一臺。
2017年1月26日,李某某在領取挖掘機工程款後,也未履行對陳某某的債務。
2017年2月6日,李某某因拖欠周某某工資、挖掘機收益分紅,將其佔有的挖掘機的50%股份轉讓給了周某某。
樂山市犍為縣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上午9:30
依法公開審理
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
並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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