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生日當天犯罪

“謝謝檢察官的幫助,出所兩個多月以來,對生活越來越充滿信心,也一定吸取教訓,好好做人。”近日,湖南省攸縣檢察院監所檢察科檢察官在對小輝(化名)回訪時,小輝滿臉的陽光。

故事還得從四個多月前說起。今年6月15日,攸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官來到攸縣看守所例行檢察時,服刑人員小輝反映,他覺得自己在犯罪的時候應該屬未滿18週歲。

原來,2017年11月12日凌晨,文某(在逃)在攸縣一小區門口與人發生糾紛後,打電話叫小輝等人進行報復,小輝等人持砍刀將被害人車輛損壞,價值5689元。今年5月28日,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小輝有期徒刑七個月,在攸縣看守所留所服刑。

得知這一情況後,駐所檢察官及時告知攸縣檢察院公訴部門,並協同公訴部門進行調查。通過走訪小輝的父親、鄰居,結合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證明,查明小輝在實施犯罪的那天正是其18週歲生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週歲”從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小輝在實施犯罪時未滿18週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月19日,攸縣檢察院向法院反映調查情況,建議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建議,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認定小輝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18週歲,依法從輕處罰,撤銷原判,改判小輝有期徒刑六個月零十五天。

再審判決後的第二天,駐所檢察官再次約談了小輝。他激動地說:“我真的沒有想到你們這麼快就解決了我反映的問題,我把你們幫助我的事告訴了同監室的其他人,要他們像我一樣相信檢察官、相信法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