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就「虛開」、要判刑,這根本就是個誤區!

“三流一致”對建築業很多朋友來說,都很熟悉,也時常為“三流一致”而犯愁,但什麼是“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是否為“虛開”?是否會被“判刑”?度川管理研究部今天將與大家探討這個問題!

1.什麼“三流”?

要理解這個概念,首先要明白什麼是“三流”,“流”就是流向,“三流”指的是“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

2.“三流一致”的來源?

中國稅法中從來就沒有“三流一致”的規定,稅法中強調的是業務的“真實”。

在稅法文件中找“三流一致”有點關係的文件,可以追溯的最早文件是《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該文件對“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192號文至今以二十餘年,大部分內容已被廢止,但是上述條款仍然有效。

3.“三流一致”的兩種理解

對於192號文第一條第三項的內容,在實務上,以往一般存在以下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收款方必須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一致。即不管誰支付價款,只要實際收到價款的一方就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單位,那接受這樣增值稅專票的貨物、勞務購買方就可以抵扣進項稅。至於,這個錢是購買方支付的,還是委託其他方支付不影響購買方進項稅抵扣。

即: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而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不一定為同一主體。

第二種理解:付款方必須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註明的購買方一致。即貨物、勞務的購買方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是其自己支付款項,如果不是其自己親自支付,導致名義上支付款項的主體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註明的購買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則不能抵扣進項稅。

即: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

同時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也為同一主體。

“三流不一致”就“虛開”、要判刑,這根本就是個誤區!

4.兩種理解哪種準確?

首先,我們一起來看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涉及此問題的政策文件和相關答覆。

1)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7月2日頒佈《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三流不一致”就“虛開”、要判刑,這根本就是個誤區!

“三流不一致”就“虛開”、要判刑,這根本就是個誤區!

2)國家稅務總局政策問題解答

2016年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在一次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中中對一個住宿費發票進項稅額抵扣的“三流一致”的答覆值得我們關注。問題的答覆如下:

“第二個問題是說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總局的回答是,“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就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那都是你們沒有看懂我們發的文件,我們根本就沒有說過那種話。

3)“三流一致”要求根本就不存在

結合192號文以及總局的視頻答覆,可以看出192號文對於進項稅抵扣中強調的資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所以第一種正解,第二種是誤解!或者說“三流一致”根本不存在,只有“三方一致”,即:銷售方、開票方、收款方一致!但實際運營中,企業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也應防範虛開風險,如果無法保證,也應保留足以證明業務真實性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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