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其他乘客制止並打傷了這位乘客,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雜車速遞


之前發生過類似的案例,有乘客搶奪方向盤被其他乘客一腳踹到的情況,最後也沒有追究乘客的任何責任,相反鬧事者反而因觸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處以刑罰!

案例如下:

  • 2018年4月20日的湖南,在一輛開往長沙的客車上,乘客和司機發生了劇烈爭吵,這個名男乘客竟試圖搶奪公交車司機的方向盤
  • 這個時候,客車在乘客方向盤搶奪的情況下出現了左右搖晃的險情,幸好公交車司機雙手沒有脫離方向盤,而是緊緊握住,也沒有繼續與乘客互毆,保證了車輛的正常行駛。就在這名男乘客有可能進一步與司機爭搶方向盤時,旁邊的一個男子看到這名男乘客的舉動危機全車人的安全,於是起身一腳飛踹,直接把這名乘客踹倒,接著上去繼續制止。
  • 最後,公交車司機報警處理,這名搶奪方向盤的男乘客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帶走調查

如圖可見,最終搶奪方向盤的鬧事者因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而飛踹鬧事者的乘客並沒有被追究任何責任,這種行為本身就是見義勇為而且也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之內。

原因是:鬧事者搶奪方向盤可能引發後果就是全部的乘客發生生命危險而且也危及到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此種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而此時其他乘客出面飛踹的行為屬於及時制止不法侵害以避免更嚴重的後果發生,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所以我個人認為只要是採取措施及時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的,就不應當被追究任何責任!


麋鹿說法


定為互毆,有悖情理,司機坐在駕使座位上,手握方向盤,怎麼互毆,只有捱打的份,用手擋一下,推一下,掄一下,進行防衛,免遭傷害,這也叫互毆,用詞在這時一定要精準。乘客女用手機兩次用力暴打司機頭部,頭不暈,眼不花,不蒙瞪,那是木頭。希望相關人員體驗一下,暴頭的感覺,再下定論。為司機鳴冤叫屈,找律師,驗屍,重新鑑定,上法院,人死了也不能背黑鍋,何況家人還要生活,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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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律師和法官釋法觀點,制止並打傷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乘客的其他人,肯定負上法律責任,並作出(鉅額)賠償。這個顧忌,恰恰是很多人變成觀眾的原因。

當前的很多律師、法官,從素質上講,較為差極。甚至作出一些根本沒有法律原則的判斷或說辭,結果造成極端嚴重的後果。南京彭宇案的法官王皓,在審判席上,居然一句“不是你撞倒的,你為什麼會去扶?”。他完全忽視了我國社會歷來提倡扶老愛幼的傳統教育,而且,這件事經網絡傳播後,各地均出現“扶不起”的羅生門。

本次事件,也有律師作言,說什麼公交司機,可以中途停車,再與那(惡婦)劉某理論。然而,公交公司有規定,不可以中途停車。而且,大橋上停車,對乘客造成很大危險。從這個情況看,這個律師,其思維與那個乘客劉某,毫無區別。

這個事件,突出了當前法律的一些漏洞,造成部分律師、法官等都可能出現錯誤的判斷。對廣大群眾,是否繼續當觀眾,還是出手制止。都造成困感。


憤怒野虎


就這次事件公方發佈的結論看,下次再有這種事發生在自己身邊我也不會去阻止,不回去找這種麻煩。引火燒身招來眾人的罵聲,最後還背個互毆的罪名誰也不想當這種英雄。就這個女人當時的態度誰去勸說下場都得打架,公方那就是互毆。輕捱罵,重一點的就得捱打,你還手了就成了互毆,輕者賠點錢,有傷就得被行政拘留,輕傷以上還得被判有徒刑,丟人,賠錢,拘留,承擔刑事責任。我不會當這種英雄。遇上個碰瓷和訛人的那你的錢就掏吧,無底的洞,想給你定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那你是自己想的,哪得有多少人說話?多少個部門批准啊?英雄好當嗎?你當了英雄那對方就是違法違規,人家能幹嘛,所以誰也不會找這種麻煩的事。國家應從這面宣傳弘揚正能量的東西,打擊碰瓷,訛人,在公共場所危害公共安全和他《她》人身安全的行為。杜絕這種事件的發生。





幸福人生981008127


萬州公交司機被潑婦用手機打頭的時候揮臂格擋公知大V專家律師都定性為互毆,知道什麼叫互毆嗎,知道互毆在法律上的意義嗎,知道最後會有什麼結果嗎?所以你出頭前先想想家裡又沒礦,能不能賠得起再充英雄吧。另外你見義勇為把人打傷,除了監控,你可能連個給你作證的人都找不到,這不萬州案中有相當多的人是譴責司機的,認為是司機故意打錯方向盤同歸於盡的(就普通人而言,你太陽穴或耳根處捱上一拳或一手機,短時間人的意識是模糊的,有好事者可以自己試試),所以人心難測,諸位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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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主要還得看被打者傷的有多嚴重。

首先,我們對於這種事必須認識到一點,那就是像重慶大巴車墜江這樣的惡性事件只是個案,只能被當作是案例討論,而不能是被當作是立法依據。對於這種事正確的做法就是公交車司機立馬緊急制動,然後報警,這才是最穩妥的解決方案。

然後,咱們回到這種事件本身,我們必須認識到一個事實:是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是要根據事件本身和事件後果來認定的,而不是根據假設的後果來認定的。

就拿重慶大巴車墜江這件事來說吧,如果說車上的人只是死了一部分,並給生還的人當中還包括這兩個互毆的女乘客和司機。那麼,這兩個人的行為在判定追責時肯定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的。並且造成了這麼多人員傷亡,極有可能被判死刑。但是,現在是這兩個人也死了,所以很多人感覺好像是沒有懲罰這兩個人一樣,這種想法本身就是有問題的。

現在來說,因為這兩個人死了,所以自然不會再有刑事責任了,但是,民事賠償是一定會有的。人死了,但是,有遺產,這兩位名下的遺產是一定會用來進行賠償的。然後,咱們再來說將鬧事者打傷這個事,其實,這就要從兩個方面來說了。

從好的一方面來說,如果鬧事者被車上的乘客打的不嚴重,也就是沒有受多大傷,那肯定是不會追究見義勇為者的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說,鬧事者被打得斷胳膊斷腿的,我要是說打人者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估計沒人會信吧。很明顯,這種事主要被打者追究了,那麼,打人的人是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傷的輕了賠錢,傷的重了賠錢加坐牢,這就是現實,這也是發生類似的事件時,車上會有人無動於衷的原因。

所以,要想解決這種問題,不能僅僅是靠道德去約束其他乘客,畢竟,要是車上都是一些老人或者孩子這些沒有見義勇為能力的人呢,那又該怎麼辦。因此,要想解決這種問題,必須要靠法制去嚴懲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當然,也希望通過這件事能夠儘快給公交車上配備安全員,並且要給予安全員一定的執法權限。只有專人專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此類惡性事件的發生。一味地靠道德約束,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法律還不完善,越來越多鑽空子的人。從這件事得出:假如一個人干擾辱罵互毆司機,你站出來打傷了這個人,那麼你肯定會被追責。假如司機停車讓乘客下車,萬一成了下車出事故,公交車擔責,不出事故,不到站也不能停,不然被處分。為什麼現在老人沒人扶?為什麼全車人冷漠?為什麼壞人這麼多這麼囂張?為什麼出頭的人會吃虧?為什麼只有警察有權利?公民出頭會吃虧?先從我們的法律上找原因吧。


至尊寶寶


多年前我曾乘坐公交車去上班,路上一乘客與司機不知什麼原因吵了起來,當這乘客下車前準備動手打司機的時候,我不知哪裡來的怒火,對那乘客一聲怒喝:“幹什麼,不要命了!”那乘客見我發怒,看了我一眼,灰溜溜的下了車。我心想,這TMD打到司機身上,司機一分心,撞了車倒黴的可就是包括我在內的一車人啊,看了重慶這個事件,真為當時自己的做法慶幸!我認為,只要是出現了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視後果嚴重程度量刑,其他制止的人都是見義勇為行為,踢幾腳打幾拳都沒事,就當教訓惡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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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告知大家,這種情況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大家都知道,開車的時候如果方向盤失控,那麼後果是非常可怕的,不僅關係到車上人員的人身安全,也關乎道路上其他車輛和人員的安全。因此,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那就是犯罪,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幾天北京某輛公交車上,57歲的老年婦女鄧某,因為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未果,為發洩不滿,竟然將一整箱牛奶扔砸公交車司機,導致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剮蹭。鄧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對於這種危害不特定人的犯罪行為,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和義務進行阻止,而且對於同車乘客而言,這不僅是為了別人的安全,也是為了自己的安危。根據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有關規定,在阻止他人搶奪方向盤過錯中發生的傷亡事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今年4月,湖南境內一輛開往長沙的大巴車,在高速上行駛過程中,一名50歲左右的男乘客突然提出要下車,要求司機停車。試想,高速上怎麼能夠停車,要求未能得到滿足,該男子就想強行下車,搶奪司機的方向盤。當此時,一名乘客挺身而出,打了兩拳,踹了一腳,然後他就老實不吭聲了,最終車輛順利達到目的地。

該出手時就出手,同一輛車,同呼吸,共命運。


打虎拍蠅


負不負責,目前情況下 取決於你碰到什麼樣的JC、檢CG和法G了。

建議修法,加重對營運中司機侵害人的懲罰力度。同時,權威部門給出權威指導,將制止對司機的侵害行為明確為見義勇為行為。

唯如此,正能量方能匯聚,車上人的麻木才能減少,重慶的悲劇方能不再重演。

您認同我的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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