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重慶大巴車墜江,該名乘客和大巴車主會被追責嗎?

一起傻笑


在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中,涉事乘客和公交車駕駛員均有不同程度的責任,肯定應該被追責,但可能無處去追了。

自從公交車墜江的那一刻起,人們便一直關注著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期間,也做了很多可能引起此次墜江事故的一些猜想。隨著11月2日事故公交車內監控視頻的公佈,事故原因終於水落石出。

10月28日上午9時35分,48歲的女乘客劉某上了此趟公交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家居館站。但由於修路,車輛不過此站。車輛行至南濱公園站時,司機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車輛駛離後劉某發現坐過站要求下車,因中途無站點冉某不能停車。10時3分劉某離開座位走到駕駛座 後面開始責怪司機冉某,冉某向其解釋,逐漸雙方開始爭吵、劉某用手機砸冉某頭部、肩膀等,冉某用右手抵擋偶爾還擊,後冉某用力抽回右手帶著慣性放在方向盤上左打方向,導致公交車撞倒對向駛來的紅色小轎車後,又撞斷二橋護欄墜入江中。

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先後調查走訪了沿途車輛駕乘人員,現場目擊人員和在之前站點下車人員等132人,之前下車乘客也證實,當時確實有個女乘客與司機發生了衝突。

綜合車內陸續和目擊證人的多重證據,基本可以確認,是女乘客劉某與司機的衝突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在這起傷亡嚴重的事故中,個人認為女乘客劉某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雖然公交車不經過她要到達的站點,但在適合她下車的站點,司機冉某做了下車提醒,是劉某自己的原因沒及時下車。她卻要求司機在行駛途中無站點的情況下要求司機停車,這本身就是劉某的錯誤。隨後,她有采取辱罵、動手等方式干擾司機的正常駕駛,至車上其他乘客安危於不顧,任由自己撒潑耍賴,這是一種極其惡略的行為。所以,這個女乘客劉某的無理取鬧是誘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該為這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司機冉某,在與劉某發生衝突之前,並無明顯錯誤。在於劉某發生衝突的過程中,適當的抵擋劉某的攻擊也是有必要的。如若任由劉某攻擊,誰知道她會不會拉扯冉某的胳膊,甚至搶奪方向盤呢。這些危險行為,同樣可能導致公交車失控、發生事故。

作為公交車司機,在遇到如劉某這般蠻橫無禮的乘客時,應該儘量採取忍的態度,畢竟掌握著一車乘客的安危。但話又說回來,只要是人,忍耐都是有限度的,人都是有脾氣的,忍到一定程度必定會爆發。劉某在旁邊一直挑釁,司機終有忍無可忍的時候,發生衝突是早晚的事,這樣講並不是在為司機開脫,只是陳述一些事實。

司機冉某在這起事故中肯定是有責任的,按一種理性的處理方式,在劉某不斷挑釁時,他不應該邊駕車邊與劉某扭打。應該將車輛靠邊停車,先保證其他乘客的安全後,在處理與劉某的問題,實在解決不了便報警。這可能才是司機冉某應該採取的比較安全、理性的方法。

在這起事故中,如果按責任比例劃分的話,涉事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的責任佔比,個人認為7:3比較合理。其中,女乘客劉某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結合造成的嚴重後果,劉某可能會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司機冉某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可能相對較輕一些。

至於實際對二人的追責問題,可能無法實現,雙方可能均已在事故中身亡。失去了追責的主體,也就沒有了追責的意義。


大家認為這起事故應該如何劃分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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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目前官方定性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定性是可以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條罪名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就目前公佈的情況來看,我認為可以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定性為交通肇事罪不太適合,因為交通肇事罪一般表現為過失,而且這麼多無辜乘客也因此而遇難,嚴重性上也應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和司機分別都構成犯罪,對最終結果的發生都有過錯。


個人來說,女乘客是有錯在先,對於這種不守規矩的人員,人人得以唾棄。司機的行為也不理想,為了一己得失,罔顧整車的性命。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報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機關不應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死亡的,則應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所以就該事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雖然構成犯罪,但公檢法是不會再立案偵查,審判的。

受害者可以向司機和女乘客的家屬在遺產範圍內主張民事賠償,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依據運輸服務合同向公交車公司主張賠償,但不屬於交強險範圍

雖然不能主張刑事責任,但受害者家屬可以主張民事賠償,一種方式是向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主張民事賠償,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一種方式是依據乘客與公交公司形成的運輸服務合同,主張公交公司賠償。

兩種方式只能擇一主張。

另外,本事件定性上不是交通事故,而且受害人是車內的人員,交強險是第三者責任保險,車內人員不認定為第三者,所以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

被司機撞的女司機可以主張交通事故賠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她的損失

對於女司機被撞這部分,可以定責,由保險公司來賠償,也是無辜受害者,不僅是財產,在這個事件中心理也是受到了嚴重的損害。


對於不守公共場所安全的人員,應給與懲處措施,其他乘客不能坐視不管,不然罔顧的是自己的安全

網傳的萬州之前的報道:

值得學習的做法:


匠心法意


隨著重慶墜江大巴車被成功打撈上岸,事故原因也逐步明朗,這是一起因乘客司機互相毆打導致的重大事故。
據官方通報,司機冉某駕駛公交車正常行駛,乘客劉某(女,48歲)因坐過站蠻橫要求司機停車,當然遭到司機拒絕。於是劉某對著冉某破口大罵,罵得相當難聽,冉某忍無可忍就予以回罵。劉某惱羞成怒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後,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並抓住劉某右上臂。緊接著,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事發經過已經還原,那麼事故責任應當
怎樣劃分呢?首先乘客劉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她明知道公交車不能隨便停車,還強行要求司機停車以彌補自己坐過站的錯誤。遭到司機拒絕後,她明知道打罵司機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但仍然不顧一切地打罵司機,從而放任危險發生,顯然她是整起事件的罪魁禍首。

其次,司機冉某也有過錯,雖然他遭受乘客劉某的無理打罵,但他作為公車司機負有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職責,不該衝動地意氣用事。

他明知道出手反擊會影響行車安全,但還是在衝動之下反擊劉某,從而放任危險發生,顯然也具有部分過錯。

因此,司機冉某和乘客劉某共同釀造了這場悲劇,他們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我認為絕大部分責任都在劉某身上,司機冉某也是在忍無可忍之下反擊的。只是倒黴了其他乘客,由此遭受了命喪黃泉的無妄之災。


冰焰


作為一個10年的老司機 又看了20遍以上的視頻。。我個人觀點認為 司機 已經不是想把事情搞大 導致操作失誤墜江的 。。而是 近幾年時間內心深處早有過輕生想法的 衝動型自殺 。。 觸發點就是那句 你去死吧。。 一個有過輕生念頭的人 聽到這句話的第一內心反映是被侮辱了。。。彷彿在被人嘲笑 想死又不敢死。。。 而且還被手機敲頭 一個男人的頭被這樣敲打。。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會失去理智。。如果司機完全沒有過輕生念頭 理論上完全可以 往右邊打方向一個剎車 撞護欄 。發洩完了。 鬧事者也夠擔責任。。 或者方向盤不動 一個抱死急剎 讓後車追尾 。。即使後車沒追尾。。這個女人是站著的 面對急剎 也夠一頭撞向擋風玻璃。 。但這樣的速度 下 往左猛打方向。。完全就是一副 老子早就想死了 拖上你們一起陪葬 的感覺 。。 。中國每年200多萬自殺猥瑣。。不排除司機就是其中一個。。但因為家庭 責任等原因 一直堅持了下來。。恰好遇到這個 這樣的女人。。促發了那根敏感的神經 讓他一點減速跡象都沒有的衝向護欄。。他應該也不知道是否會撞開護欄 但那一刻潛意識的想法讓他做出了這樣的選擇


突然發現還活著


再回首,恍然如夢,再回首,我心依舊;

再回首,背影已遠走,再回首,淚眼己朦朧。……

重慶墜江公交司機冉某的歌聲還音猶在耳,可就在他帶著愛車和全車的十幾個人墜入江中的一剎那,再回首變成了難回首了,儘管人們好象看到他遠去的背影,在淚眼朦朧,在反覆追問……

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在毫無症兆的前提下,突然大力左轉變道,撞過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爬上人行道,衝破攔杆,墜入江中等這些詭異的連貫動作,經過網友們對其是否疲勞駕駛,機械故障,自殺,恐襲,賭氣故意,與乘客爭吵,犯罪分子搶奪方向盤等各種猜測,今天終於被官方發佈的真實視頻澄清:果然是他在與乘客發生爭執中,被乘客用手機猛擊了一下頭部,他動手還擊後,導致車輛失控,才釀成了這一悲劇的發生。而且正因為他與乘客的爭執打鬥,導致全車十幾條生命和公交車等重大的損失;致使他們兩個都會被追究罪責;儘管他們都已經走在了不能再回首的天堂。……


但是,對於此事,個人卻有幾個不同的疑問?……從視頻可以看去,不講道理的乘客同司機的激烈爭吵,是否影響了司機本應全神貫注對車輛駕駛的操作?繼而用手機猛擊司機頭部的那一下,是否造成了一心兩用高強度下駕駛的司機冉某產生意識上的模糊?才導致了他動手還擊了乘客,並在回手方向盤後突然向左猛打了一圈這個本該不要操作的程序?同時忘記了右腳本該鬆了油門,踩向剎車?因為,一個有二十餘年的老司機,這些重複了不知多少遍的操作程序,本來是他本能會產生的自然反應,為什麼會在這個關鍵時刻喪失?難道他就不怕死,願意去死?……其實,他的"再回首"還沒有“唱好”呢!


圖片摘自網絡


知足常樂1284922


一個人的任性,葬送了整車人的生命,你只是坐過了一個站,卻把整車人都送到了人生的終點站.....

女乘客識第一責任人,構成侵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毫無疑問,女乘客因為坐過站而擾亂司機正常行駛,甚至用手機砸司機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民法上的侵權,以及刑法上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她置整車人的生命於不顧,主觀惡性極大,絕對是這場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但是目前來看,這位女乘客也為自己愚蠢的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只不過她卻讓整車人為其陪葬!

那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可能追究她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嗎?對刑事責任來說,因為她已經死亡,所以即使她構成刑事犯罪,也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了,但是對於民事責任而言,她雖然死亡了,但是如果她有遺產留下來,那繼承了她遺產的家屬是需要對車上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車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屬也有權要求這名乘客的繼承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車司機是次責任人,應由公交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車司機在這裡面確實挺冤的,但是他對這次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那就是在行駛過程中脫離方向盤與女乘客互毆,如果他忍耐一下,停好車再處理這個女人,可能悲劇就不會發生,因此公交車司機對事故的發生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但是由於公交車司機是公交車公司的員工,因此其責任依法應當由公交車公司承擔,因此,車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屬也有權要求公交車司機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此死者已逝,只願生者堅強....


李欽宇


仔細看視頻,司機沒位移,可見仍完全控制車輛。雙腳沒位移,可見毫無剎車意識。橋上直路直行情況下,不存在迎面紅車問題,紅車在左車道靠裡一側相隔甚遠。在鬧事乘客已與司機脫離物理接觸後,司機雙手控制方向盤,突然轉彎打死,方向盤自動回盤半圈後,再淡定抓死,表情堅定意圖明顯,若干秒後越過左邊的外側道,撞上左邊裡側道的紅車,不存在拉扯導致失控以及避讓車輛情況。應該是公司規定不得與乘客爭執,不得還手,違者重罰,最終司機羞憤難當之下衝動。鬧事乘客知道打司機頂多批評教育,無所顧忌。其他乘客擔心勸架後出事故或老人死亡擔責任,於是只能膽戰心驚觀望,等待別的倒黴蛋能挺身而出。社會應該揚正氣,是非分明,不要一出事就方圓100米是個活物就擔責。沒有過錯死了人也堅決不用負任何責任,有過錯沒死人也要堅決重罰,這樣風氣才能正!還有,至少先給公交司機安裝防護欄吧


52yh


這件事情的當事雙方的法律責任已經明晰了,女乘客和公交車駕駛員都已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其中,女乘客因為主動攻擊駕駛員導致事件發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屬於以主觀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為,作為一個本地人,她對當地道路情況熟悉,應該有能力確認在橋樑上攻擊駕駛員,有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但其依舊實施了攻擊,具有非常充分的主觀意圖。

而公交車駕駛員應該承擔事件次要責任,屬於以不當行為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為,公交車駕駛員在受到攻擊時,完全有能力辨別,在橋面上進行鬥毆有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但其並沒有實施相應的避險措施,最終導致車輛墜橋。

雖然其是事件中的被攻擊方,但他是有能力停車解決,以避免災難發生的,但他沒有實施。因此,應該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當事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免除其刑事指控,但民事賠償的責任並不一起免除。

因而,公交車的受害者家屬有權起訴女乘客、司機和公交車公司,要求進行民事賠償。

這其中,主要責任人女乘客已經死亡,但其財產繼承人並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賠償的義務。

也就是說不論是誰,只要在法律上繼承了女乘客的遺產,都有進行賠償的義務,當然前提是在女乘客財產數量的範圍內。公交車司機的情況和女乘客類似,不再贅述。

另外,公交車公司作為司機的僱主和車輛運營方,有義務保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只要乘客上了公交車,這種契約關係便已經建立,但本事件中,公交車公司沒有完全履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因此,遇難者家屬向公交車公司申請民事賠償,應該是最靠譜的行為。

最後,真是應該再次建議有關部門對類似事件嚴格處理,不要再息事寧人了。

就在重慶萬州墜橋事件發生的第二天,北京的一位女乘客也是因為坐過了站,用手中的整箱牛奶砸向了駕駛員。

類似事件繼續發展下去,是不是下次就該用刀捅司機了?

既然有些人腦子裡沒有法律觀念,不把別人的安全放在心上,那就應該讓她們扶持足夠記憶一生的代價,順便也教育一下其他人。


藏地讀行


最終兩個人的行為,需要一車人的性命來買單,女乘客因為坐車錯過了一站,辱罵司機,出手打人,最後司機因為之前爭吵沒看清路況,猛的向左打方向盤,公交車墜入江中。

司機與打人乘客均應負責

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該名乘客和司機由於已經死亡,相關刑事責任打人的乘客和司機不追究刑事責任。司機也應有風險意識,不應在駕駛過程中還擊,如果我們的法律對違法行為能夠強硬一些,而不是放任不管,也不會有今天的慘劇發生,對司機只能是同情,對一車乘客而言,面對如此情景,居然沒有人出面制止,也是導致這次慘劇的原因之一。

女乘客當然要負主要責任,本來就是因為她個人原因錯過了站點,還要不停地罵司機,甚至還出手打人,司機雖然說不該衝動,但是一般人被一個人這麼辱罵被打,沒有人能保證不發火,給公交司機的駕駛位一個單獨的安全空間是必要的,除了防範這樣的無賴乘客和報復社會的歹徒,還可以給司機一個相對舒適一點的環境,必要時應該給司機們心理輔導或者互換路線,畢竟這份工作太枯燥了。


劉輝律師


目前這段視頻在微博上已經傳開,至於說為何發生爭執,原因是女乘客坐過站,要求下車,與司機發生了矛盾。而與公交車相撞的紅色轎車女司機,受了傷在醫院治療,而這位女司機是穿著高跟鞋(穿高跟鞋開車是非常危險的,要謹記!)。

實際上就是因為一點小事,發生衝突,可是卻害了一車人。 按道理來說,是要負責的,但是根據現在打撈的情況來看,應該是無人生還。這個事情再一次提醒我們下次遇到這種乘客與司機爭執事件,不要做圍觀過客,要及時制止,避免這種意外的再次發生。

到底怎麼避免?

這種事情平時坐公交都有發生,很多都是因為坐過站、孩子的票價問題,一言不合就是搶方向盤打人。現在公交車最好是能給司機做一個隔離空間,避免乘客與司機的肢體接觸。現在北京公交車多數都有這樣的隔門。

這是一場大悲劇,現在的最新消息:

11月1日最新消息據萬州發佈,10月31日23時28分,重慶墜江公交車打撈出水,現場鳴笛致哀。公安機關此前初步核實,失聯人員15人。願逝者安息!
最新消息:今早6點半左右,潛水員下水發現一具遇難者遺體,目前已打撈出3名人員遺體。初步核實失聯人員15人(含公交客車駕駛員1人)。目前落水公交車位置已基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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