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重庆大巴车坠江,该名乘客和大巴车主会被追责吗?

一起傻笑


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中,涉事乘客和公交车驾驶员均有不同程度的责任,肯定应该被追责,但可能无处去追了。

自从公交车坠江的那一刻起,人们便一直关注着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期间,也做了很多可能引起此次坠江事故的一些猜想。随着11月2日事故公交车内监控视频的公布,事故原因终于水落石出。

10月28日上午9时35分,48岁的女乘客刘某上了此趟公交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但由于修路,车辆不过此站。车辆行至南滨公园站时,司机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车辆驶离后刘某发现坐过站要求下车,因中途无站点冉某不能停车。10时3分刘某离开座位走到驾驶座 后面开始责怪司机冉某,冉某向其解释,逐渐双方开始争吵、刘某用手机砸冉某头部、肩膀等,冉某用右手抵挡偶尔还击,后冉某用力抽回右手带着惯性放在方向盘上左打方向,导致公交车撞倒对向驶来的红色小轿车后,又撞断二桥护栏坠入江中。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先后调查走访了沿途车辆驾乘人员,现场目击人员和在之前站点下车人员等132人,之前下车乘客也证实,当时确实有个女乘客与司机发生了冲突。

综合车内陆续和目击证人的多重证据,基本可以确认,是女乘客刘某与司机的冲突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这起伤亡严重的事故中,个人认为女乘客刘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虽然公交车不经过她要到达的站点,但在适合她下车的站点,司机冉某做了下车提醒,是刘某自己的原因没及时下车。她却要求司机在行驶途中无站点的情况下要求司机停车,这本身就是刘某的错误。随后,她有采取辱骂、动手等方式干扰司机的正常驾驶,至车上其他乘客安危于不顾,任由自己撒泼耍赖,这是一种极其恶略的行为。所以,这个女乘客刘某的无理取闹是诱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该为这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司机冉某,在与刘某发生冲突之前,并无明显错误。在于刘某发生冲突的过程中,适当的抵挡刘某的攻击也是有必要的。如若任由刘某攻击,谁知道她会不会拉扯冉某的胳膊,甚至抢夺方向盘呢。这些危险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公交车失控、发生事故。

作为公交车司机,在遇到如刘某这般蛮横无礼的乘客时,应该尽量采取忍的态度,毕竟掌握着一车乘客的安危。但话又说回来,只要是人,忍耐都是有限度的,人都是有脾气的,忍到一定程度必定会爆发。刘某在旁边一直挑衅,司机终有忍无可忍的时候,发生冲突是早晚的事,这样讲并不是在为司机开脱,只是陈述一些事实。

司机冉某在这起事故中肯定是有责任的,按一种理性的处理方式,在刘某不断挑衅时,他不应该边驾车边与刘某扭打。应该将车辆靠边停车,先保证其他乘客的安全后,在处理与刘某的问题,实在解决不了便报警。这可能才是司机冉某应该采取的比较安全、理性的方法。

在这起事故中,如果按责任比例划分的话,涉事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的责任占比,个人认为7:3比较合理。其中,女乘客刘某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结合造成的严重后果,刘某可能会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司机冉某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相对较轻一些。

至于实际对二人的追责问题,可能无法实现,双方可能均已在事故中身亡。失去了追责的主体,也就没有了追责的意义。


大家认为这起事故应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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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目前官方定性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定性是可以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条罪名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就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可以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不太适合,因为交通肇事罪一般表现为过失,而且这么多无辜乘客也因此而遇难,严重性上也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和司机分别都构成犯罪,对最终结果的发生都有过错。


个人来说,女乘客是有错在先,对于这种不守规矩的人员,人人得以唾弃。司机的行为也不理想,为了一己得失,罔顾整车的性命。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所以就该事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公检法是不会再立案侦查,审判的。

受害者可以向司机和女乘客的家属在遗产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依据运输服务合同向公交车公司主张赔偿,但不属于交强险范围

虽然不能主张刑事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一种方式是向犯罪嫌疑人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主张民事赔偿,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一种方式是依据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的运输服务合同,主张公交公司赔偿。

两种方式只能择一主张。

另外,本事件定性上不是交通事故,而且受害人是车内的人员,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不认定为第三者,所以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司机撞的女司机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她的损失

对于女司机被撞这部分,可以定责,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也是无辜受害者,不仅是财产,在这个事件中心理也是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对于不守公共场所安全的人员,应给与惩处措施,其他乘客不能坐视不管,不然罔顾的是自己的安全

网传的万州之前的报道:

值得学习的做法:


匠心法意


随着重庆坠江大巴车被成功打捞上岸,事故原因也逐步明朗,这是一起因乘客司机互相殴打导致的重大事故。
据官方通报,司机冉某驾驶公交车正常行驶,乘客刘某(女,48岁)因坐过站蛮横要求司机停车,当然遭到司机拒绝。于是刘某对着冉某破口大骂,骂得相当难听,冉某忍无可忍就予以回骂。刘某恼羞成怒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紧接着,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事发经过已经还原,那么事故责任应当
怎样划分呢?首先乘客刘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明知道公交车不能随便停车,还强行要求司机停车以弥补自己坐过站的错误。遭到司机拒绝后,她明知道打骂司机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但仍然不顾一切地打骂司机,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她是整起事件的罪魁祸首。

其次,司机冉某也有过错,虽然他遭受乘客刘某的无理打骂,但他作为公车司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职责,不该冲动地意气用事。

他明知道出手反击会影响行车安全,但还是在冲动之下反击刘某,从而放任危险发生,显然也具有部分过错。

因此,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共同酿造了这场悲剧,他们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我认为绝大部分责任都在刘某身上,司机冉某也是在忍无可忍之下反击的。只是倒霉了其他乘客,由此遭受了命丧黄泉的无妄之灾。


冰焰


作为一个10年的老司机 又看了20遍以上的视频。。我个人观点认为 司机 已经不是想把事情搞大 导致操作失误坠江的 。。而是 近几年时间内心深处早有过轻生想法的 冲动型自杀 。。 触发点就是那句 你去死吧。。 一个有过轻生念头的人 听到这句话的第一内心反映是被侮辱了。。。仿佛在被人嘲笑 想死又不敢死。。。 而且还被手机敲头 一个男人的头被这样敲打。。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会失去理智。。如果司机完全没有过轻生念头 理论上完全可以 往右边打方向一个刹车 撞护栏 。发泄完了。 闹事者也够担责任。。 或者方向盘不动 一个抱死急刹 让后车追尾 。。即使后车没追尾。。这个女人是站着的 面对急刹 也够一头撞向挡风玻璃。 。但这样的速度 下 往左猛打方向。。完全就是一副 老子早就想死了 拖上你们一起陪葬 的感觉 。。 。中国每年200多万自杀猥琐。。不排除司机就是其中一个。。但因为家庭 责任等原因 一直坚持了下来。。恰好遇到这个 这样的女人。。促发了那根敏感的神经 让他一点减速迹象都没有的冲向护栏。。他应该也不知道是否会撞开护栏 但那一刻潜意识的想法让他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突然发现还活着


再回首,恍然如梦,再回首,我心依旧;

再回首,背影已远走,再回首,泪眼己朦胧。……

重庆坠江公交司机冉某的歌声还音犹在耳,可就在他带着爱车和全车的十几个人坠入江中的一刹那,再回首变成了难回首了,尽管人们好象看到他远去的背影,在泪眼朦胧,在反复追问……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在毫无症兆的前提下,突然大力左转变道,撞过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爬上人行道,冲破拦杆,坠入江中等这些诡异的连贯动作,经过网友们对其是否疲劳驾驶,机械故障,自杀,恐袭,赌气故意,与乘客争吵,犯罪分子抢夺方向盘等各种猜测,今天终于被官方发布的真实视频澄清:果然是他在与乘客发生争执中,被乘客用手机猛击了一下头部,他动手还击后,导致车辆失控,才酿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而且正因为他与乘客的争执打斗,导致全车十几条生命和公交车等重大的损失;致使他们两个都会被追究罪责;尽管他们都已经走在了不能再回首的天堂。……


但是,对于此事,个人却有几个不同的疑问?……从视频可以看去,不讲道理的乘客同司机的激烈争吵,是否影响了司机本应全神贯注对车辆驾驶的操作?继而用手机猛击司机头部的那一下,是否造成了一心两用高强度下驾驶的司机冉某产生意识上的模糊?才导致了他动手还击了乘客,并在回手方向盘后突然向左猛打了一圈这个本该不要操作的程序?同时忘记了右脚本该松了油门,踩向刹车?因为,一个有二十余年的老司机,这些重复了不知多少遍的操作程序,本来是他本能会产生的自然反应,为什么会在这个关键时刻丧失?难道他就不怕死,愿意去死?……其实,他的"再回首"还没有“唱好”呢!


图片摘自网络


知足常乐1284922


一个人的任性,葬送了整车人的生命,你只是坐过了一个站,却把整车人都送到了人生的终点站.....

女乘客识第一责任人,构成侵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毫无疑问,女乘客因为坐过站而扰乱司机正常行驶,甚至用手机砸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以及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她置整车人的生命于不顾,主观恶性极大,绝对是这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但是目前来看,这位女乘客也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只不过她却让整车人为其陪葬!

那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追究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吗?对刑事责任来说,因为她已经死亡,所以即使她构成刑事犯罪,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她虽然死亡了,但是如果她有遗产留下来,那继承了她遗产的家属是需要对车上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这名乘客的继承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是次责任人,应由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在这里面确实挺冤的,但是他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那就是在行驶过程中脱离方向盘与女乘客互殴,如果他忍耐一下,停好车再处理这个女人,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公交车司机对事故的发生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由于公交车司机是公交车公司的员工,因此其责任依法应当由公交车公司承担,因此,车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属也有权要求公交车司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死者已逝,只愿生者坚强....


李钦宇


仔细看视频,司机没位移,可见仍完全控制车辆。双脚没位移,可见毫无刹车意识。桥上直路直行情况下,不存在迎面红车问题,红车在左车道靠里一侧相隔甚远。在闹事乘客已与司机脱离物理接触后,司机双手控制方向盘,突然转弯打死,方向盘自动回盘半圈后,再淡定抓死,表情坚定意图明显,若干秒后越过左边的外侧道,撞上左边里侧道的红车,不存在拉扯导致失控以及避让车辆情况。应该是公司规定不得与乘客争执,不得还手,违者重罚,最终司机羞愤难当之下冲动。闹事乘客知道打司机顶多批评教育,无所顾忌。其他乘客担心劝架后出事故或老人死亡担责任,于是只能胆战心惊观望,等待别的倒霉蛋能挺身而出。社会应该扬正气,是非分明,不要一出事就方圆100米是个活物就担责。没有过错死了人也坚决不用负任何责任,有过错没死人也要坚决重罚,这样风气才能正!还有,至少先给公交司机安装防护栏吧


52yh


这件事情的当事双方的法律责任已经明晰了,女乘客和公交车驾驶员都已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其中,女乘客因为主动攻击驾驶员导致事件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属于以主观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作为一个本地人,她对当地道路情况熟悉,应该有能力确认在桥梁上攻击驾驶员,有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但其依旧实施了攻击,具有非常充分的主观意图。

而公交车驾驶员应该承担事件次要责任,属于以不当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公交车驾驶员在受到攻击时,完全有能力辨别,在桥面上进行斗殴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并没有实施相应的避险措施,最终导致车辆坠桥。

虽然其是事件中的被攻击方,但他是有能力停车解决,以避免灾难发生的,但他没有实施。因此,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其刑事指控,但民事赔偿的责任并不一起免除。

因而,公交车的受害者家属有权起诉女乘客、司机和公交车公司,要求进行民事赔偿。

这其中,主要责任人女乘客已经死亡,但其财产继承人并不能因此免除民事赔偿的义务。

也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在法律上继承了女乘客的遗产,都有进行赔偿的义务,当然前提是在女乘客财产数量的范围内。公交车司机的情况和女乘客类似,不再赘述。

另外,公交车公司作为司机的雇主和车辆运营方,有义务保证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只要乘客上了公交车,这种契约关系便已经建立,但本事件中,公交车公司没有完全履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遇难者家属向公交车公司申请民事赔偿,应该是最靠谱的行为。

最后,真是应该再次建议有关部门对类似事件严格处理,不要再息事宁人了。

就在重庆万州坠桥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北京的一位女乘客也是因为坐过了站,用手中的整箱牛奶砸向了驾驶员。

类似事件继续发展下去,是不是下次就该用刀捅司机了?

既然有些人脑子里没有法律观念,不把别人的安全放在心上,那就应该让她们扶持足够记忆一生的代价,顺便也教育一下其他人。


藏地读行


最终两个人的行为,需要一车人的性命来买单,女乘客因为坐车错过了一站,辱骂司机,出手打人,最后司机因为之前争吵没看清路况,猛的向左打方向盘,公交车坠入江中。

司机与打人乘客均应负责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该名乘客和司机由于已经死亡,相关刑事责任打人的乘客和司机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机也应有风险意识,不应在驾驶过程中还击,如果我们的法律对违法行为能够强硬一些,而不是放任不管,也不会有今天的惨剧发生,对司机只能是同情,对一车乘客而言,面对如此情景,居然没有人出面制止,也是导致这次惨剧的原因之一。

女乘客当然要负主要责任,本来就是因为她个人原因错过了站点,还要不停地骂司机,甚至还出手打人,司机虽然说不该冲动,但是一般人被一个人这么辱骂被打,没有人能保证不发火,给公交司机的驾驶位一个单独的安全空间是必要的,除了防范这样的无赖乘客和报复社会的歹徒,还可以给司机一个相对舒适一点的环境,必要时应该给司机们心理辅导或者互换路线,毕竟这份工作太枯燥了。


刘辉律师


目前这段视频在微博上已经传开,至于说为何发生争执,原因是女乘客坐过站,要求下车,与司机发生了矛盾。而与公交车相撞的红色轿车女司机,受了伤在医院治疗,而这位女司机是穿着高跟鞋(穿高跟鞋开车是非常危险的,要谨记!)。

实际上就是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冲突,可是却害了一车人。 按道理来说,是要负责的,但是根据现在打捞的情况来看,应该是无人生还。这个事情再一次提醒我们下次遇到这种乘客与司机争执事件,不要做围观过客,要及时制止,避免这种意外的再次发生。

到底怎么避免?

这种事情平时坐公交都有发生,很多都是因为坐过站、孩子的票价问题,一言不合就是抢方向盘打人。现在公交车最好是能给司机做一个隔离空间,避免乘客与司机的肢体接触。现在北京公交车多数都有这样的隔门。

这是一场大悲剧,现在的最新消息:

11月1日最新消息据万州发布,10月31日23时28分,重庆坠江公交车打捞出水,现场鸣笛致哀。公安机关此前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愿逝者安息!
最新消息:今早6点半左右,潜水员下水发现一具遇难者遗体,目前已打捞出3名人员遗体。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客车驾驶员1人)。目前落水公交车位置已基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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