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範

浙江省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範

聞金友,湖北勝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專職律師。

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範

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關於印發《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範》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7〕15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司法局:

現將《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司法廳

2017年2月17日

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登記住址、照片、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的,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出具本人律師執業證書和註明律師姓名、具體查詢事由、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函,並如實填寫《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

第四條 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機構,下同)或者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查詢單位)申請;需要查詢第二條規定登記項目以外內容的,應當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第五條 查詢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單位可以不予受理,但應當說明理由:

(一)申請材料不全的;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未填寫具體查詢事由或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

(三)申請查詢的事由不屬於承辦法律事務需要的;

(四)申請查詢的信息非戶口登記信息範圍的;

(五)被查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不詳,無法查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 申請受理後,被查詢人常住戶口現登記在外省的,查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應用門戶等信息系統查詢;登記在我省的,應當通過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查詢。

律師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查詢戶口登記信息的,查詢單位除查詢人口信息系統外,還應當查閱被查詢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檔案等材料。

必要時,可以根據查詢證明出具工作的需要開展調查核實。

第八條 信息查詢結果可以採用口頭告知、查詢人摘抄等形式。查詢人需要查詢單位提供查詢證明的,可以紙質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詢信息的電子文檔。

查詢單位查詢信息系統出具的查詢證明,應當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並加蓋戶口專用章。查詢單位查詢戶口登記信息,除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外,還應當根據具體查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詢人相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

收到查詢證明後,律師應當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上簽名。

第九條 因律師提供的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等原因,查無結果的,查詢單位可以口頭告知或者出具無查詢結果的證明。

第十條 查詢結果證明,一般應當場出具。

因檔案管理、調查核實等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 《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和律師事務所證明等申請材料,以及查詢過程中收集的相關材料,查詢單位應當統一存檔備查,存檔期限一般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 人口信息及戶口登記信息涉及公民隱私,申請查詢的律師和查詢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密,不得違法、違規對外洩露。

對洩露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違規查詢、違規出具證明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本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需要,憑本人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等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申請查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參照上述律師查詢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範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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