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與公交司機發生衝突擔何責?有人因此獲刑11年

近年來,乘客因種種原因與公交車司機產生矛盾,最終引發肢體衝突釀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屢見不鮮。

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担何责?有人因此获刑11年

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一起案例顯示,湖南一男子因與公交司機爭吵打罵引發交通事故,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兩年。在該事故中,男子因靠站停車問題,與公交車司機發生爭吵,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謾罵並拉扯司機衣服,致使公交車與道路右側電線杆相撞,造成數名乘客受傷。

記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車”+“爭吵”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搜索發現,從2008年起共發生類似案件66起,其中遼寧省案發最多為10起,其次為重慶市9起。

相關判例顯示,有乘客無理要求公交車司機停車、不按規定上車、投幣,引發與公交司機爭吵、拉扯,更有甚者用垃圾桶套司機頭部,有行人在因此引發的交通事故中喪生。

對此,刑辯律師王甫稱,在類似情況下,毆打司機的乘客可能同時觸犯多種罪名,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由於是同一個行為,存在犯罪競合問題,一般來講會擇一個重罪去處罰。”

王甫還稱,如果有證據證明司機有過錯,如主動攻擊,司機也應擔責。

司機被套垃圾桶,緊急剎車撞擊大橋護欄後停下

2017年12月20日,廣州市番禹區法院判決了一起類似案件。

(2017)粵0113刑初1932號判決書顯示,2017年6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雷某標搭乘番12路公交車,因不按規定從後門上車與公交車司機何某發生爭吵,當該車行駛至本區市橋大橋橋面時,被告人雷某標突然將公交車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被害人何某頭上並毆打其頭部,導致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突然失控,司機何某緊急剎車,車輛與市橋大橋護欄發生碰撞後停下。後司機何某報警,雷某標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場處理。

案發後,被告人雷某標的家屬已代為賠償司機何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並取得何某的諒解。

最終,番禹區法院認為雷某標罔顧公共安全,危及車上乘客的安全,應對事故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並綜合考慮被告人作案的具體事實、認罪態度等因素,判決雷某標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女子毆打司機致行人一死二傷,司機乘客均獲刑

2015年10月15日9時許,甘肅隴南市女子曾某英在武都區乘坐由王某某駕駛的2路公交車回家,因購買車票與王某某發生爭吵,在公交公司終點站下車後被在場的人勸開。10時許,王某某駕駛的公交車經過時,曾某英和其丈夫再次上車與王某某理論,雙方發生爭吵,曾某英上前廝打坐在駕駛位的王某某,在廝打過程中王某某操作不當,車輛失控撞向行人,釀成路人一死二傷的慘劇。

(2016)甘1202刑初80號判決書顯示,隴南市武都區法院審理認為,司機王某某、乘客曾某英的行為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中,司機王某某在增加準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駕駛公交車,違反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實習期不得駕駛公交車的規定,王某某當庭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曾某英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瀋陽、重慶兩被告人因毆打司機獲刑十年以上

記者檢索發現,2014年曾有瀋陽、重慶兩地的被告人因毆打司機引發事故獲刑超十年。

(2014)沈高開刑初字第141號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19日11時許,關某恆乘坐瀋陽某公司所屬的由司機謝某某駕駛公交客車時,因詢問車站,不滿公交司機謝某某的服務態度而欲對其投訴問題,雙方發生口角,並互有辱罵行為,在車行駛過程中,關某恆用右手拖拽正在駕駛公交車司機謝某某,並將其拽倒,致使公交車失控,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中華轎車,將中華轎車撞至路邊超市大門後停下。

該事故造成公交車及中華轎車損壞、門市大門被撞壞,同時造成中華轎車司機、公交車內7名乘客受傷的嚴重後果。

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審理認為,關某恆明知車輛在快速行駛過程中拖拽司機可能發生公交車失控,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仍然實施拖拽司機的行為,最終導致公交車失控,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關某恆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2013在6月重慶發生的一起案件中,胡某建因上車時與該車司機張某發生口,在車輛起步行駛途中用右手擊打司機張某的頭部,並抓扯張某正在操作方向盤的右手,致使該公交車操作失控衝上人行道,撞傷兩名行人,撞倒公交車站站臺設施。最終胡某建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這起案件的判決書顯示,胡某建稱上車時司機催他站上去點,態度不好,又因和老婆吵架心情不好,就動手打了司機。

律師:乘客與司機發生衝突,雙方均可能觸刑

乘客因私人矛盾與公交司機發生爭執,雙方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

刑辯律師王甫告訴澎湃新聞,類似情況下,與司機產生衝突的乘客可能同時觸犯多種罪名,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甚至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由於是同一個行為,存在犯罪競合問題,一般來講會擇一個重罪去處罰”。

王甫稱,同時,如果有證據證明司機有過錯,如主動攻擊,司機也應擔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甫稱,很多因素會影響該罪名的量刑,如是否造成嚴重後果,行為和手段是否很惡劣,是否自首等,均是要考慮的因素。

王甫認為,只要有攻擊司機的行為,即伴隨著發生危險的可能,這種行為必須予以制裁。“不能說沒有產生後果就不去治理,我認為任何對於駕駛人員,尤其公共車輛的駕駛人員的無論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觸碰都是不能被允許的。是否是善意,是否歸罪,這可以討論。”

從賠償方面而言,王甫稱,受傷乘客、行人可以同時向運輸公司和第三方(即打司機的乘客)主張權利。之後,運輸公司可再向第三方主張權利。“打人的乘客很可能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當遇到類似情況,司機和其他乘客應當如何應對?

王甫律師認為,如果遇到此類情況,司機應該立即停車處理。如果發生了攻擊,乘客一方面可立即要求停車,另一方面可制止衝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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