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分不分?法院這樣判!

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在職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職工買房、建房、裝修等需要時,可以提取出來。

但如果夫妻離婚,一方可以分割對方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嗎?

今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原告曹女士和被告宋某離婚,曹女士分割宋某名下8萬餘元住房公積金的一半。

2011年6月,宋某和曹女士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曹女士對穩重踏實、收入不錯的宋某挺滿意,相識不到半年,兩人就領證結婚了。

婚後的初期,兩人感情一度十分甜蜜。懷孕後,工作繁忙的宋某勸說妻子辭了職,安心在家裡養胎。於是,曹女士就高興的留在家裡做了全職太太。隨著生活瑣事增多,夫妻爭吵也逐漸出現。兒子出生後,小兩口的摩擦並沒減少,慢慢的連鄰居都知道了這對夫妻的相處模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5年11月,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離婚,後經法院調解,兩人同意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六個月。

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一審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後,夫妻關係未有明顯改善,雙方還是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有時甚至大打出手。今年2月的一天,兩人又發生一次爭吵,宋某惱羞成怒,一個箭步衝上前對著妻子就是一記耳光。捂著通紅髮燙的臉,曹女士不禁驚呆了,等回過神後,她趕緊撥打110報警。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並瞭解情況後,對宋某毆打妻子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隨後,曹女士向一審法院起訴離婚,並請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法庭上,宋某與曹女士均表示要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房產及存款的分割都沒有爭議,但曹女士提出要分割宋某名下8萬餘元的住房公積金。

宋某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只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等六種情形,才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因此,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應歸其個人所有,妻子無權分割該住房公積金。

曹女士則辯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她有權分割,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宋某和曹女士近年來為生活瑣事經常爭吵,宋某曾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現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宋某亦同意離婚之訴請,法院應予以照準。關於孩子的撫養,鑑於孩子一直隨曹女士生活,孩子由曹女士撫養,宋某依法給付撫養費。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積金均為婚後所得,曹女士有權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宋某認為妻子無權分割該住房公積金,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嚴晗彥 古 林)

▌法官說法:公積金能否分割要看取得時間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夫妻離婚時,一方能否分割對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對此,南通中院家事審判專業合議庭審判長曹璐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曹璐介紹說,根據上述規定,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分名下公積金款項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能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當事人離婚並非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後,經過折抵,一方直接給對方予以貨幣補償。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萬餘元公積金均為婚後所得,故曹女士依法有權分割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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