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將出嫁女兒的土地收迴轉包,村民起訴了村委會,結果如何

在農村,由於婚喪嫁娶等原因,家庭人口也會出現變動,那麼這些變動人員,他們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權益是否會隨之變動?這次,我們來看一例,關於出嫁女兒土地承包方面的案例。

【案例】2008年,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發包方的村委會,對村民黃某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以其女兒已出嫁,其戶口不在本村為由,將黃某承包土地中屬於其女兒的1.03畝土地調整給其他農戶經營。黃某認為村委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為此起訴要求村委會返還其1.03畝土地。

村委會將出嫁女兒的土地收回轉包,村民起訴了村委會,結果如何


【解析】在這一案例中,黃某對1.03畝土地擁有合法承包經營權,他也向法院提供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書》予以證明。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應當保持30年不變。因此,在承包人依法承包土地的期限內,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那麼必須徵得承包人的同意並由承包人在流轉手續上簽字認可。

村委會將出嫁女兒的土地收回轉包,村民起訴了村委會,結果如何


法律也允許承包方自主流轉承包經營權。但是,由於以轉讓方式流轉必將改變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承包方因此將喪失在承包期內的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必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而且,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報村、鄉鎮審批並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等手續。在這一案例中村委會顯然沒有履行相關的手續,且黃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也沒有任何變更的記載。因此,黃某仍是1.03畝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權人。

村委會將出嫁女兒的土地收回轉包,村民起訴了村委會,結果如何


綜上所述,村委會未經過黃某同意,擅自以其女兒出嫁,戶口已不在本村為由,將屬於黃某承包經營的1.03畝土地變更在其他農戶下,這一行為侵犯了黃某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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