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平時在說的「競業限制」到底在說什麼?

平時總聽到“競業限制”,什麼是競業限制呢?

“競業限制,也稱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任職期間或者離開崗位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由於競業限制在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同時,必然對勞動者的自主就業權構成影響,因此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來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有助於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我們平時在說的“競業限制”到底在說什麼?

“競業限制”這麼玄乎,有什麼法律法規可以規制?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規範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主要依據是200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

我們平時在說的“競業限制”到底在說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是對競業限制制度最基本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了競業限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對象,期限,競業範圍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則規定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賠償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出臺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至第十條中,對競業限制制度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了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確定規則。第七條規定了競業限制協議中各方權利義務的履行原則。第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情形。第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情形。第十條則對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責任進一步予以明確。

我們平時在說的“競業限制”到底在說什麼?

附: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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