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孩子就可以用搶的嗎?這幾條法規告訴你,不能!

北京豐臺大紅門某商場內,年輕媽媽帶著11個月大的孩子出門,卻遭到三個陌生女人的暴力搶奪,企圖將嬰兒從母親身邊帶走。混亂之中,所幸路人挺身而出,孩子才沒被抱走。年輕媽媽報警後,本以為能將“人販子”繩之於法,卻得到警方僅僅將“人販子”處以五日行政拘留的判罰,心中懷著不安和不服,將這件事發上網絡。引起輿論譁然。

網絡輿論一出,北京警方迅速摸查走訪併發出通告進行情況說明。根據警方的信息,“人販子”並不是拐賣孩子,而是老太太錯將年輕女子認成自家兒媳,而兒子兒媳因為鬧離婚,老太太已經很久沒見到孫子,於是想出了“搶孩子”這招,卻沒想到搶錯了人。

自家孩子就可以用搶的嗎?這幾條法規告訴你,不能!

北京警方對事件進行了詳細的情況說明

事情還在發酵,我們不知道老太太是不是真的是“認錯了人”,還是這只是一個“人販子”慣用的一個藉口。

但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如果孩子確實是老太太的孫子,那她就可以光明正大地搶孩子嗎?如果孩子被老太太搶走,法律真的拿她沒辦法?警察只能和稀泥?

答案,不是!


一、不滿1週歲的孩子,即使離婚,也應隨母親。

母親懷胎十月誕下嬰兒,是基於自然法成為孩子的監護人的,不需要任何條件。而我國的《出生證明管理辦法》也明確,孩子的出生證只能由媽媽本人或媽媽本人授權的其他人。孩子母親對孩子的監護權是天然的,也是得到法律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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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也明確,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那麼,哺乳期多久合適呢?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對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我們可以推測出,法律對哺乳期的認定為嬰兒1週歲。

那麼,1週歲的孩子尚在哺乳期,孩子的母親對孩子不僅天然地具有監護權,即使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也應隨母親。

北京搶孩子事件中,孩子確實是被老太太的兒媳帶走了。老太的兒媳事實上享有孩子的監護權及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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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爺爺奶奶對孩子有撫養權嗎?

根據《婚姻法》,“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孩子的爺爺奶奶是能夠獲得孩子的撫養權的,但前提是孩子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

在這次事件中,不僅孩子的父母健在,孩子的母親也能夠獨力撫養孩子,並不存在“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問題,孩子的爺爺奶奶是無權介入孩子的撫養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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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爺爺奶奶只是太思念孩子,看看孩子?

《婚姻法》寫明,“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這件事中,如果真是思念孩子,應當雙方協商,協商不成,也應該是上法院說去。何況孩子的父親還沒咋地,孩子的爺爺奶奶沒有資格也沒有權利“強制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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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如孩子真被爺爺奶奶搶回去了,就只能當做家庭糾紛不了了之了?

不是的。大家對“人販子”深惡痛疾群情激憤可以理解。但這件事情中,如果老太太真是搶自己的孩子,法律真的不能把她定性為“人販子”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拐賣罪當中,除了“拐”這種事實動作,還需要有“賣”的主觀意向。如果是孩子的爺爺奶奶,千方百計搶回孫子,自然不會賣,所以拐賣罪是無法判刑的。

但是不是無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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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真的被爺爺奶奶“強制”帶回,那麼爺爺奶奶則涉嫌“拐騙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在孩子的父母依然健在且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即使是孩子的爺爺奶奶,也不享有孩子的監護權。孩子的監護人依然是孩子的父母。

老太太用暴力搶奪的辦法,讓一個11個月的嬰兒離開了自己的母親,即使這個嬰兒是自己的孫子,她依然涉嫌“拐騙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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