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检察院、县法院出台《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


德安县检察院、县法院出台《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

图为8月21日陈新河检察长出息县法院审委会

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审判监督、优化审判质量,进一步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化、常态化要求。德安县检察院和德安县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德安县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该《意见》共12条,明确规定了3类检察长可以列席的案件情形: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且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有疑难的案件;

(三)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等情形。

同时,《意见》还对检察长决定列席审委会会议后,检法两家单位在开会时间、材料移送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据了解,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新河在8月21日就参加了县法院的审委会。为将这项工作更好落实到位,我院和县法院经过多次协商酝酿后出台了此《意见》,《意见》的出台并将审委会制度落实的更好,对司法的公正、案件的质量起到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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