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工作受傷不算工傷

醉酒工作受傷不算工傷

案例——

酒後工作摔斷手臂

今年34歲的陳先生是吳川一家工廠的搬運工,一向工作認真積極的他,最近卻因摔傷手與工廠鬧翻,雙方就賠償問題吵得不可開交。

9月中,陳先生在午休時間與朋友小聚,雖然知道下午還有貨物要搬運,但朋友盛情難卻,又自以為自己酒量不錯,陳先生也忍不住多喝了幾杯。儘管喝了酒,有點醉醺醺的,但下午陳先生還是準時回到工廠開始搬運貨物。沒想到搬運不久,陳先生摔了一跤,右手手臂骨折。

工廠負責人見陳先生摔傷,當即開車送其到醫院治療,同時抽取其血液檢測,其酒精含量每毫升達到116毫克,仍屬於醉酒狀態。工廠為陳先生支付了當天的治療費用。事後,陳先生以個人名義申請工傷,要求工廠給予工傷賠償。而工廠負責人則依據酒精檢測結果告訴林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他因醉酒而摔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對此,陳先生十分氣憤:“我辛辛苦苦為工廠工作這麼久,從未遲到早退偷懶,突然摔傷了,卻不能算工傷,實在太過分了。”

釋法——

酒後工作受傷不能算工傷

本案的焦點在於,員工在醉酒狀態下履行公職,發生意外時,能否認定工傷?對此,從業十多年的吳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根據如上規定,如陳先生工作時確實處於酒醉狀態,受傷也是因為酒後所致,則陳先生確實無法認定工傷。此外,如果工廠無法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陳先生醉酒的認定書或結論性意見,則陳先生在工作期間受傷就會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雖有上述規定,但對認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的依據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難免會引起爭議。為此,《規定》對認定這三種情形的依據作了解釋,其中“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必須有有權機構出具的認定書、結論性意見(通常是行政拘留決定書或者司法鑑定之類的文書)、法院判決書,而是否構成“故意犯罪”則應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比如法院存在“故意犯罪”的刑事判決認定,或者公安機關、檢察院在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中認定存在“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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