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工作受伤不算工伤

醉酒工作受伤不算工伤

案例——

酒后工作摔断手臂

今年34岁的陈先生是吴川一家工厂的搬运工,一向工作认真积极的他,最近却因摔伤手与工厂闹翻,双方就赔偿问题吵得不可开交。

9月中,陈先生在午休时间与朋友小聚,虽然知道下午还有货物要搬运,但朋友盛情难却,又自以为自己酒量不错,陈先生也忍不住多喝了几杯。尽管喝了酒,有点醉醺醺的,但下午陈先生还是准时回到工厂开始搬运货物。没想到搬运不久,陈先生摔了一跤,右手手臂骨折。

工厂负责人见陈先生摔伤,当即开车送其到医院治疗,同时抽取其血液检测,其酒精含量每毫升达到116毫克,仍属于醉酒状态。工厂为陈先生支付了当天的治疗费用。事后,陈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要求工厂给予工伤赔偿。而工厂负责人则依据酒精检测结果告诉林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他因醉酒而摔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此,陈先生十分气愤:“我辛辛苦苦为工厂工作这么久,从未迟到早退偷懒,突然摔伤了,却不能算工伤,实在太过分了。”

释法——

酒后工作受伤不能算工伤

本案的焦点在于,员工在醉酒状态下履行公职,发生意外时,能否认定工伤?对此,从业十多年的吴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如上规定,如陈先生工作时确实处于酒醉状态,受伤也是因为酒后所致,则陈先生确实无法认定工伤。此外,如果工厂无法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陈先生醉酒的认定书或结论性意见,则陈先生在工作期间受伤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虽有上述规定,但对认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的依据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免会引起争议。为此,《规定》对认定这三种情形的依据作了解释,其中“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必须有有权机构出具的认定书、结论性意见(通常是行政拘留决定书或者司法鉴定之类的文书)、法院判决书,而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则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比如法院存在“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认定,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认定存在“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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