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制度迎重大改革 超3萬億元資金入市在望

近期,回購制度迎來重大改革,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多位專家表示,回購股份傳遞積極信號,彰顯了市場信心。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半年報,全部A股上市公司現金及等價物總額達26.15萬億元。假設現金持有佔比超過8%的公司將超出部分用於回購,共有2212家上市公司可進行回購,總金額達3.49萬億元。

具體來看,《修改決定》允許公司選擇適當時機回購本公司股份,將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調整股權結構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和投資價值,推動公司治理體系建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修改決定》通過增加回購情形,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以及發行可轉債提供股份來源,既有利於上市金融企業建立長效激勵機制,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提高企業資本運營效益,提升投資者回報能力;也有利於增強可轉債品種的便利性,拓展公司融資渠道,改善公司資本結構,完善資本市場功能,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修改決定》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允許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整體價值及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有利於增厚每股淨資產,夯實估值的資產基礎,健全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資本市場整體平穩運行。

中郵證券董事總經理尚震宇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此時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意味著更多的資金進入A股市場,對增加每股盈利和股票估值有著積極的作用,利於上市公司市值維護,無疑可以提振市場信心。完善股份回購制度,使其成為有利的市值維護工具,需要監管層從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方面,充分考慮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正當權益。

萬博新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劉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一方面,賦予大股東更多的自主權,通過回購股份維護企業的價值或進行股權激勵,提升公司團隊的穩定性和活力,另一方面,當優質上市公司存在低估或超跌的時候,大股東回購也有利於對沖市場恐慌情緒,穩定市場預期,推動公司實現價值迴歸。當然也不排除部分公司藉助回購公告炒作公司股價或進行內部交易,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誤導市場預期,對於這類公司,建議監管部門給予高度關注和警示,對於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維護良好的市場信譽環境和公平交易環境。

中信改革發展基金會研究員趙亞贇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回購股份制度可以從增加透明度、設定回購數量下限等方面完善。上市公司提出回購計劃,一定要說明白回購金額、最低價格、時間段,最好還有進程即每個月說明已經購買了數量和均價,讓投資者心裡有底。另一方面,投資者也要理性看待上市公司回購股份。

尚震宇表示,對於投資者而言,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構成短期實質利好,這意味著相應股票將有資金流入,利於股價上行。但中長期來講,股份回購並不是股價的決定因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變化依然是主導因素,雖然上市公司啟動股份回購,展示了對未來發展的信心,但是未來經濟與行業的不確定性,依然是公司經營的巨大挑戰,對於盈利增長確定性且可持續的公司,其股票才更具有投資價值。

此次對股份回購制度的修改,是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修改決定》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新增了可實施股份回購的情形,簡化了回購程序安排,建立了庫存股制度。這些制度安排賦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權,使公司在維護公司價值、積極回報投資者和推行長效激勵機制上,有了更便捷、更市場化的選擇,對於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積極回報投資者,意義重大。

回购制度迎重大改革 超3万亿元资金入市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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