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新政 保障農民利益

上週,市政府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提高徵地養老補貼標準。其中提到了將鄭州市被徵地農民的養老補貼標準,按照當地當期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髮放,更好地保障了被徵地農民的利益。

鄭州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新政 保障農民利益

我市被徵地農民的徵地養老補貼標準,按照當地當期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髮放,不再以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予以衝減。 不滿60週歲的被徵地農民,可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其中,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者達到法定領取待遇條件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同時享受。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者達到法定領取待遇條件時,若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則不享受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若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經核准可享受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

鄭州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新政 保障農民利益

之前,我市有關被徵地農民的養老待遇是這樣規定的:由基礎養老金、徵地養老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三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規定發放。徵地養老補貼的標準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減去基礎養老金確定,並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同時,實行保障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開設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保障資金實行按月撥付,同時再預撥兩個月的資金量,以確保支出戶內存有不少於兩個月的週轉金。當保障資金髮放將要出現缺口時,人社部門應提前預警。

鄭州出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新政 保障農民利益

"老人"老辦法 、"新人"新政策

我市有關被徵地農民的保障制度,曾經出臺多個文件。比如,市政府於2004年9月出臺了《鄭州市鄭東新區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其後各縣(市、區)及一些鄉(鎮、辦)自行推出了一些保障辦法;2010年7月《鄭州市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出臺。 這些"老辦法"與這次新政存在一定差異,如何銜接呢?之前,實施"老辦法"的縣(市)、區可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的方式予以過渡,已按"老辦法"參保的被徵地農民可繼續執行"老辦法",尚未參保的被徵地農民可按"老辦法"參保,也可按新政策參保;新政施行之日後新增的被徵地農民執行新政策。 為進一步完善被徵地農民社保機制,鄭州市政府將成立鄭州市被徵地社會保障工作辦公室,實行集中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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