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刀筆」的威力

後來,“刀筆”又代指訴訟文字,書寫獄訟文字的筆事關生死,便被賦予了刀鋒般的寒意與殺氣。明沈鯨《雙珠記·協謀誣訟》說:“吾刀筆山可頹,傾人家命如覆杯。”足見“刀筆”的凌厲與威力

夏芒

法學學者

古代中國,訟師稱謂前常被冠以“刀筆”。

“刀筆訟師”的絕技,其實也是逼出來的。

相比古代西方,希臘和羅馬等城邦國家實行的是集體審判制,法院的審判員,都是從公民中臨時拉來、抽籤選定的。他們對法律和案情大多不甚瞭解,需要傾聽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做充分的陳述和辯論,然後以投票方式決定裁判結果。所以,頭腦清晰、口齒伶俐、精於訟辯的訴訟代理人,從一開始就被允許參與審判活動,並很快演變出專業化的律師行當。

中國的訟師就不同了。中國古代審判基本上是一人獨斷。“青天”問案,只許“供述”,不許“狡辯”,自然不會允許訟師在一旁幫腔。

訟師不能步入公堂參與面對面的舌辯,多數時候,只能退到幕後,透過紙墨,用一支筆來替當事人打“筆墨官司”,進行筆端的白刃戰。漸漸地,這枝筆便磨礪成鋒利無比、字字見血的“刀筆”。

訟師的“刀筆”有多厲害?有一本叫做《刀筆餘話》的史料,專門“評點季清訟師事略”,對清末這些“刀筆”能手的經典案例一一進行整理分析。其中記載的一則事例頗耐品讀。

清末江蘇吳中(今蘇州一帶)有位邑紳,愛女待嫁,卻突遭橫禍,被當地一無賴入室強姦,所戴金鐲也被搶走。事後,其女“痛欲自戕”,險些自殺身死;邑紳“憤懣異常”,捕得無賴,準備送到郡署,“必欲置之死地”。

就在扭送無賴之前,邑紳犯了猶疑。

按理說,此案人證俱獲,應當儘快見官。然而,這畢竟不是小案,如果正式報官,官府需要建立文檔,所以事主不能只憑口說,必須按要求呈上相應的狀紙,向主審“青天”稟明案由。可是這樣一來,女兒被汙一事可就成了白紙黑字留在世間,有沾女兒的名節啊。而且,那時的法律不比如今,對於強姦案,並沒有對涉及當事人隱私案件進行不公開審理的規定,公堂斷案動靜很大,過程極盡張揚。狀紙一但當眾宣讀,邑紳顏面盡掃,家族也要蒙辱。出於上述顧慮,邑紳提筆,“不忍明言逼姦情形”,思來想去,陷入投鼠忌器的糾結。

邑紳原是位讀書人,腹中畢竟也有些文墨,心裡思忖著,既然狀紙是寫給官府看的,官員也都是有文化的人,自己不妨在狀紙中儘量將事情寫得含蓄些,而且儘量使用老百姓聽不懂的文言辭句,讓他們聽得雲裡霧裡,免得日後一傳十、十傳百,成為街談巷議茶餘飯後的內容。用這種沒有辦法的辦法,好歹也算是給女兒和自己留些體面。於是就“之乎者也”地寫成狀紙一張,當涉及到最敏感的核心內容時,邑紳只用了“揭被勒鐲”四個字,試圖將犯罪過程一筆代過:“勒鐲”,意思是逼搶金鐲;而“揭被”,則是用比較含混的表述,暗示歹徒施暴強姦。邑紳這樣寫完,重讀一遍,反過來又有些拿不準,唯恐自己的表述不夠清晰,不能將無賴治以死罪。

邑紳找到當地李訟師,向他討教。

李訟師拿過狀紙一看,首先稱讚邑紳文辭工整,巧妙含蓄,並且安慰邑紳,說以他的辦案經驗擔保,這樣的表述,官府不會看不懂。只是在涉及到案情定性的關鍵情節上,僅憑“揭被勒鐲”四字,力度和準確程度確實遠遠不夠。

邑紳連忙紙筆伺候,乞求訟師斧正。

訟師揮筆而就,將“揭被勒鐲”詞序調換,寫為“勒鐲揭被”。

不久,此案過堂,宣讀狀紙時,堂上聽審的人們果然聽得一頭霧水,都被那狀中滿紙文言繞得不知所云,就連跪在地上的主犯,聽得也是直翻白眼。

又不久,此案“狀下”,歹徒果然被處極刑。

邑紳贏了官司,報了仇,又替女兒保了密,護住了名節,自然對李訟師重謝有加。只是,他對當初李訟師那四個字的移改仍存不解,於是“詢之李某”,一問究竟。

李訟師告訴邑紳:本來,狀詞中用“揭被”二字作代指並無不當,其含意官府中內行人都懂;只是當“揭被勒鐲”四字並用時,其意思就出了問題。

所謂“揭被”,容易被理解成只是歹徒在“勒鐲”過程中的一個輔助動作,也就是歹徒為了搶鐲子而揭開小姐的被子。這樣一來,“揭被”暗指的罪行反而被忽略,原本強姦、搶劫兩罪,也就變成了搶劫一罪。“勒一鐲”,尚不足以構成“死一人”的重罪。

將四字前後挪移,改為“勒鐲揭被”,意思隨之變成了“既劫其鐲,復汙其身”,也就是歹徒先行搶劫,“勒鐲”既遂,之後見色起意,又行強姦。這樣一改,再無歧義。字面雖仍比較含蓄,四鄰百姓難窺其詳,但郡署有司確知其意。歹人兩罪加身,必死無疑。

“刀筆”,曾是我們祖先們的書寫工具。迄今發掘出來的中國最古老的成熟文字甲骨文,就是以刀鋒刻在龜甲或獸骨上;古人在竹木簡上寫字,修改時也要用到刀具。李賢注《後漢書》雲:“古者記事書於簡冊,謬誤者以刀削而除之,故曰刀筆。”清沈濤《交翠軒筆記》說:“古人刀以書竹簡,筆以書縑帛,刀筆自是二物。”

後來,刀筆借指相關文職官員,秦朝的趙高據說就是“起家刀筆”。再後來,“刀筆”又代指訴訟文字,書寫獄訟文字的筆事關生死,便被賦予了刀鋒般的寒意與殺氣。明沈鯨《雙珠記·協謀誣訟》說:“吾刀筆山可頹,傾人家命如覆杯。”足見“刀筆”的凌厲與威力。

經歷了千百年來的“體制外”生存,中國的訟師們運妙筆於案櫝之間,定生死於公堂之上,手中“刀筆”功夫歷練得更為精湛。確如《刀筆餘話》作者所云:“觀其筆下妙文,雖一字一筆,儼若刀劍,足以左右其事,生殺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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