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刀笔”的威力

后来,“刀笔”又代指诉讼文字,书写狱讼文字的笔事关生死,便被赋予了刀锋般的寒意与杀气。明沈鲸《双珠记·协谋诬讼》说:“吾刀笔山可颓,倾人家命如覆杯。”足见“刀笔”的凌厉与威力

夏芒

法学学者

古代中国,讼师称谓前常被冠以“刀笔”。

“刀笔讼师”的绝技,其实也是逼出来的。

相比古代西方,希腊和罗马等城邦国家实行的是集体审判制,法院的审判员,都是从公民中临时拉来、抽签选定的。他们对法律和案情大多不甚了解,需要倾听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做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然后以投票方式决定裁判结果。所以,头脑清晰、口齿伶俐、精于讼辩的诉讼代理人,从一开始就被允许参与审判活动,并很快演变出专业化的律师行当。

中国的讼师就不同了。中国古代审判基本上是一人独断。“青天”问案,只许“供述”,不许“狡辩”,自然不会允许讼师在一旁帮腔。

讼师不能步入公堂参与面对面的舌辩,多数时候,只能退到幕后,透过纸墨,用一支笔来替当事人打“笔墨官司”,进行笔端的白刃战。渐渐地,这枝笔便磨砺成锋利无比、字字见血的“刀笔”。

讼师的“刀笔”有多厉害?有一本叫做《刀笔余话》的史料,专门“评点季清讼师事略”,对清末这些“刀笔”能手的经典案例一一进行整理分析。其中记载的一则事例颇耐品读。

清末江苏吴中(今苏州一带)有位邑绅,爱女待嫁,却突遭横祸,被当地一无赖入室强奸,所戴金镯也被抢走。事后,其女“痛欲自戕”,险些自杀身死;邑绅“愤懑异常”,捕得无赖,准备送到郡署,“必欲置之死地”。

就在扭送无赖之前,邑绅犯了犹疑。

按理说,此案人证俱获,应当尽快见官。然而,这毕竟不是小案,如果正式报官,官府需要建立文档,所以事主不能只凭口说,必须按要求呈上相应的状纸,向主审“青天”禀明案由。可是这样一来,女儿被污一事可就成了白纸黑字留在世间,有沾女儿的名节啊。而且,那时的法律不比如今,对于强奸案,并没有对涉及当事人隐私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公堂断案动静很大,过程极尽张扬。状纸一但当众宣读,邑绅颜面尽扫,家族也要蒙辱。出于上述顾虑,邑绅提笔,“不忍明言逼奸情形”,思来想去,陷入投鼠忌器的纠结。

邑绅原是位读书人,腹中毕竟也有些文墨,心里思忖着,既然状纸是写给官府看的,官员也都是有文化的人,自己不妨在状纸中尽量将事情写得含蓄些,而且尽量使用老百姓听不懂的文言辞句,让他们听得云里雾里,免得日后一传十、十传百,成为街谈巷议茶余饭后的内容。用这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好歹也算是给女儿和自己留些体面。于是就“之乎者也”地写成状纸一张,当涉及到最敏感的核心内容时,邑绅只用了“揭被勒镯”四个字,试图将犯罪过程一笔代过:“勒镯”,意思是逼抢金镯;而“揭被”,则是用比较含混的表述,暗示歹徒施暴强奸。邑绅这样写完,重读一遍,反过来又有些拿不准,唯恐自己的表述不够清晰,不能将无赖治以死罪。

邑绅找到当地李讼师,向他讨教。

李讼师拿过状纸一看,首先称赞邑绅文辞工整,巧妙含蓄,并且安慰邑绅,说以他的办案经验担保,这样的表述,官府不会看不懂。只是在涉及到案情定性的关键情节上,仅凭“揭被勒镯”四字,力度和准确程度确实远远不够。

邑绅连忙纸笔伺候,乞求讼师斧正。

讼师挥笔而就,将“揭被勒镯”词序调换,写为“勒镯揭被”。

不久,此案过堂,宣读状纸时,堂上听审的人们果然听得一头雾水,都被那状中满纸文言绕得不知所云,就连跪在地上的主犯,听得也是直翻白眼。

又不久,此案“状下”,歹徒果然被处极刑。

邑绅赢了官司,报了仇,又替女儿保了密,护住了名节,自然对李讼师重谢有加。只是,他对当初李讼师那四个字的移改仍存不解,于是“询之李某”,一问究竟。

李讼师告诉邑绅:本来,状词中用“揭被”二字作代指并无不当,其含意官府中内行人都懂;只是当“揭被勒镯”四字并用时,其意思就出了问题。

所谓“揭被”,容易被理解成只是歹徒在“勒镯”过程中的一个辅助动作,也就是歹徒为了抢镯子而揭开小姐的被子。这样一来,“揭被”暗指的罪行反而被忽略,原本强奸、抢劫两罪,也就变成了抢劫一罪。“勒一镯”,尚不足以构成“死一人”的重罪。

将四字前后挪移,改为“勒镯揭被”,意思随之变成了“既劫其镯,复污其身”,也就是歹徒先行抢劫,“勒镯”既遂,之后见色起意,又行强奸。这样一改,再无歧义。字面虽仍比较含蓄,四邻百姓难窥其详,但郡署有司确知其意。歹人两罪加身,必死无疑。

“刀笔”,曾是我们祖先们的书写工具。迄今发掘出来的中国最古老的成熟文字甲骨文,就是以刀锋刻在龟甲或兽骨上;古人在竹木简上写字,修改时也要用到刀具。李贤注《后汉书》云:“古者记事书於简册,谬误者以刀削而除之,故曰刀笔。”清沈涛《交翠轩笔记》说:“古人刀以书竹简,笔以书缣帛,刀笔自是二物。”

后来,刀笔借指相关文职官员,秦朝的赵高据说就是“起家刀笔”。再后来,“刀笔”又代指诉讼文字,书写狱讼文字的笔事关生死,便被赋予了刀锋般的寒意与杀气。明沈鲸《双珠记·协谋诬讼》说:“吾刀笔山可颓,倾人家命如覆杯。”足见“刀笔”的凌厉与威力。

经历了千百年来的“体制外”生存,中国的讼师们运妙笔于案椟之间,定生死于公堂之上,手中“刀笔”功夫历练得更为精湛。确如《刀笔余话》作者所云:“观其笔下妙文,虽一字一笔,俨若刀剑,足以左右其事,生杀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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