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自由

法治與自由

他在書中所提出的實際政策建議———比如根據有限的普選權分別選舉產生彼此獨立的專門制訂法律的立法性議會和專門研究日常公共福利功能的行政性議會———看起來不大可行。

自生秩序問題是哈耶克所探討的最深刻的問題之一。一種和平的、有效率的社會如何能在無人發號施令的條件下形成?哈耶克的答案是法治。正當的法律創造出———本身也是———人類繁榮昌盛的社會結構或框架。

真正的自由決不等於無視法律,恰恰要仰賴於法律。而真正的法律乃是自由的具體體現。法律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正當的法律就等於自由。

自由是由法律正當地界定,這種觀念對於那些認為自由就是完全不存在政府或自由就等於某種物質生活水平的人士來說,可能有點奇怪。

—— 《哈耶克傳》

規則的法治社會提供了一條通過改變規則改革社會的道路,另一條我們並不太喜歡就是改變政權。

哈耶克文字也許說出了正當的法律所能夠達到法治狀態,什麼是正當的法律哈耶克是沒有說明白的,但是德沃金的文字至少指出了什麼是正當的法律的方向。

德沃金《法律帝國》中寫下:

“正當理由問題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不僅影響司法權力可以延伸多遠,而且影響個人遵守法官制定法的政治與道德義務的程度。它也影響一個有爭議的觀點可能受到挑戰的基礎。”

當然理由也不僅僅適用於我們人類社會,對於理解這句話的智慧生命也許也是適用的(也許,某種外星人會以我們具有劣等智慧生命而消滅我們,但是請注意這個理由必然會在時空的公正法庭上呈現出來)。

我們現在所堅信的,也許未來就是過眼雲煙,人是會成長的,也是會改變的,而我們的文明正是在這種改變中緩慢向前發展;我們現在所堅信的,千百年之後,誰又知道呢?

在這裡會發現和波普爾《客觀的知識——一個進化論的研究》中“一個不可靠的出發點:常識和批判”類似:

科學、哲學以及理性思維都必須從常識出發。

也許,這並非因為常識是一個可靠的出發點:我這裡所使用的“常識”一詞是一個極其含混的詞項,因為這個詞項指稱一個模糊不清並且變化不定的東西,即許多人的時而恰當、真實,時而又不恰當、虛假的直覺和看法。

常識這樣一種含糊不清且又不可靠的東西怎麼能為我們提供出發點呢?我的回答是:我們並沒有打算或試圖(象笛卡兒,斯賓諾莎、洛克、貝克萊、康德等人曾做過的那樣)在各種常識“基礎’上建立一個可靠的體系。我們從其出發的任何常識的斷定——也可稱之為常識的背景知識——隨時都可能受到批判和挑戰,時常有某一斷定受到成功的批判而被拋棄。在這種情況下,常識或者被矯正,或者被一種理論所取代,在一段或長或短的時間內,在某些人看來,該理論多少有點“刺激”。如果這樣一種理論需要許多的教育才能理解,那麼它將永遠不能為常識所同化。儘管如此,我們可以力求儘可能地達到如下理想:全部科學和全部哲學都是文明的常識。

因此我們是從一個含糊的出發點開始,並立足於不可靠的基礎之上,但我們能夠取得進步:經過某些批判之後,我們時常能發現自己錯了,我們能夠從自身的錯誤中、從認識自己所犯的錯誤中學習。

因此,我的第一個論點是:我們的出發點是常識,我們獲得進步的主要手段是批判。

也和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的否定性或者消極的自由觀念有些類似:

常常有人批判我們的觀點,認為我們的自由概念純屬一否定性概念。其實,和平亦是一否定性概念,而且安全、穩定、或某種特別的阻礙或邪惡之不存在等,亦都是否定性概念,而自由恰恰屬於此一類概念,因為它所描述的就是某種特定障礙——他人實施的強制——的不存在。它是否能夠具有肯定性,完全取決於我們對它的使用或認識。自由並不能保證我們一定獲致某些特定的機會,但卻允許我們自己決定如何處理或運用我們所處於其間的各種情勢。

否定性的法治

否定性的法治,允許各種各樣的東西存在,比如像我們中國人情社會的法治社會是可以的,宗教的法治社會是可以的,多民族種族信仰的法治社會是存在的,各種利益群體、各種親密組織、各種利益集團等等的法治社會是可以的……

否定性的法治,意味著有一條界限是不可以邁過去的,那屬於嚴重違法或者犯罪,我們承認有這個界限有很多灰色地帶的存在,但是並不意味著這條界限是不存在的。

法治定罪講究證據,而證據就有更多的說法和灰色地帶存在(法制還需要講究效率,可以和罪犯達成一定輕判的協定),你可以說在法庭上說提供證據說明這種行為不是故意侵犯的,但是你不能夠說故意侵犯是正當的,這就是一條很明確的界限。

你可以撈,但是不能夠過界;你可以騙,但是也不能夠過界;即使是權貴、權勢、富裕階層,也不能夠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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