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春秋時的零星敘述,夏、商、周的法律體系分別叫「禹刑」、「湯刑」和「九刑」。《左傳.昭公九年》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漢書.刑法志》對此解釋爲「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作肉刑」,《左傳.昭公十四年》援引早已失傳的《夏書》,稱夏禹始命皋陶作刑法,條文中有「昏(惡而掠美,即壞人搶奪好人),墨(

按照春秋時的零星敘述,夏、商、周的法律體系分別叫“禹刑”、“湯刑”和“九刑”。《左傳.昭公九年》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漢書.刑法志》對此解釋為“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作肉刑”,《左傳.昭公十四年》援引早已失傳的《夏書》,稱夏禹始命皋陶作刑法,條文中有“昏(惡而掠美,即壞人搶奪好人),墨(貪以敗官,即當官貪汙),賊(殺人不忌)”等死罪,先秦典籍中還稱皋陶之法中有“不孝、不用命、不恭命”等犯罪條文,後兩條應指官員不遵守上級命令或對上級命令態度不嚴肅,前一條出自《孝經》,稱“夏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史記.夏本紀》說皋陶“作士以理民”,“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創立了墨(在臉上刺字塗墨)、劓(割鼻子)、刖(砍腳)、宮(割去生殖器)、大辟(斬首)五種肉刑,“於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從禹,不如言,刑從之”,東漢末年經學家鄭玄訓詁認為,“夏刑,大辟二百,臏闢三百,宮闢五百,劓、墨各千”,認為禹刑條款很多,但並沒有寫明出處,看上去很像是為了湊足孝經中“五刑之屬三千”而硬性分拆出來的;《隋書·經籍志》說“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被一些論者認為可與鄭玄說法相互印證,但考慮到《隋書》同樣不說出處且年代距夏、東漢都已久遠,這條有很大程度上是臆想、揣測,甚至借鑑了包括鄭玄在內前人意見的,不足為訓。從上述零星記載中能夠大體看出傳說中夏朝刑法的脈絡,即第一,刑罰嚴苛,面面俱到,且以永久性損害他人身體甚至剝奪生命的肉刑為主,“五刑”中任何一刑,懲罰後果都是永久性且不可逆的,表明夏代刑法主要在於震懾,而不在於教化;第二,夏代刑罰似乎主要針對“民”即自由人以上,甚至士以上,因此大量內容都是關於官員責任和官員對君王義務的,且“墨”是臉上刺字,春秋以前文字僅限於少數上層人士通曉,在罪犯臉上刺字自然也只能震懾識字階層。值得一提的是夏代迄今尚無考古證據證實其存在,而所有關於“禹刑”的記載都是距離夏代千年以上的後人零星轉述,其中又經歷過幾次公認的文化斷層,經過多位出名喜歡以主觀意見置換客觀事實者的手,所以對這些零星記載也不能一概採信。 夏代刑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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