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黃埔區一局長收錢後寫假「欠條」 組織追查前急退贓

一審被以受賄罪判刑5年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佈了廣州市黃埔區建設和市政局局長徐銳受賄案判決。徐銳共被認定受賄人民幣32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9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銳任廣州市黃埔區建設和市政局局長,其利用全面負責管理行政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陳某、曾某、鄧某、包某賄款共計人民幣327萬元。

法院共認定了四宗事實,其中的一宗事實發生在2007年,徐銳為鄧某承接廣州市黃埔區新擔湧體育公園、黃埔區雨汙分流等項目及後續驗收、結算提供便利,謀取利益,在廣州市天河區馬場附近收受鄧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30萬元。

對於這宗事實,證人鄧某在證言中表示:其送出130萬元時沒有其他人在場看到。“我記得後來因為擔心送錢的事被人知道或者被紀檢部門、司法機關調查,徐銳還跟我一起做了個‘借條’,上面寫了借款130萬元的字樣,萬一被人查起來有個解釋。但我們兩人都清楚,借條只是個幌子,這個錢我是不可能會向他要,他也不會還給我的。借條應該是在徐銳那裡,我記得大概2014年時他還找我在借條上籤下了‘已還借款’的字樣。實際上徐銳一直沒有還過我什麼錢。”

對此,徐銳在供述中說:“在我收受鄧某送給我的130萬元後這10年來,我都沒有退還過給鄧某,也沒有支付過任何利息和本金,鄧某從未問過我要回130萬元……2017年10月,隨著黃埔區一系列腐敗案件的揭露,我感覺到自己早晚會被組織查到。於是,為了提前應對組織調查,我就去找鄧某要回‘借條’並退還了部分錢款給他,以使在被組織審查的時候能夠儘量減少涉案金額,從而減輕自己該承擔的違紀違法責任,2017年11月初,我在位於天河區科韻路的宜高高爾夫球場內將現金40萬港元交給了鄧某,錢是用一個塑料袋裝著的,我當時跟鄧某說這些錢就當做是還了之前他送給我的錢,我們之間的事就算了結了,當做什麼事都沒發生過,如果以後被組織調查到,不要弄出事情來。鄧某聽後,沒過問過多就收下了。”

廣州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徐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徐銳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徐銳案發前退還部分受賄款予行賄人,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徐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且認罪認罰,退繳贓款300餘萬元,現公訴機關據此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並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採納。判決:被告人徐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徐銳犯罪所得人民幣32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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