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已辭退物業,但物業賴著不走,該怎麼辦?

彈指芳華老


業委會已辭退物業,但物業賴著不走,應該怎麼辦?

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區域內辭退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是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取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解聘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程序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各地區人民政府指導意見進行。具體做法如下:

首先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其次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應當提前15日通知全體業主,並將會議表決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明顯的位置公示,同時告知屬地的居委會。再次業委會委員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投票的過程及開票、唱票都必須按照政府有關指導意見進行。並將投票結果向街道辦物業管理行政服務部門備案,整個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

在業主大會會議通過解聘物業管理公司決定獲得通過並向街道辦物業管理部門備案後。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在業主大會還沒有選出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時舊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保持基本物業管理服務不得退場。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並選出新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後,舊的物業管理公司要積極配合移交有關物業檔案及設施設備維修檔案。如果舊的物業管理公司櫃不退場,屬地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部門、派出所、居委會要協助業主委員會及新物業公司做好交接、進場工作。舊物業公司在交接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舊物業公司對業主大會的解聘有爭議可以向屬地人民法院起訴,但不能賴著不走。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我,我們共同探討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的問題。


w苦行僧


物業公司被辭退,若賴著不走,業主們應該這樣做:

一,辭退物業公司的程序必須合法。業主委員會應先自查以下幾點:①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合法合規,在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備案完成。

②辭退物業公司的過程合法。必須經過業主大會討論並進行了合法的投票表決,"雙過半"的業主投了贊成票。大會記錄、投票資料齊全。

二,在向物業公司書面通知其按期交接撤離的同時,書面告知房管局物業科和街道辦事處。通知中應寫明交接方。

三,若前物業公司拒絕撤離時,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告知,請他們介入進行工作。必要時函告房管局,請他們知情並進行調處。

四,通知業主們停止向前物業公司交費。若物業公司因此停水停電時,業主委員會可以報警。業主們應積極配合業主委員會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千萬不要上街堵路、群體上訪。

五,還有一種較慢的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需要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去執行。

法院勝訴後物業公司不執行的,申通強制執行。

總之辦法很多,前物業公司肯定賴不住,撤離是必然的。

拒絕撤離的物業公司是愚蠢的,必然要為其行為承擔後果。房管局會對其進行處罰的,今後的生意會受影響的。


執中bj1


首先,業委會是沒有權利辭退物業公司的。只有經過召開了全體業主大會,並且經過了業主大會一半以上業主同意並決議之後,由業主大會授權給業委會處理相關的辭退現物業公司的相關事宜之後,業委會在持有了相關的業主大會授權和通過投票決議的文件之後才開始具備解除現物業公司的相關權利。也就是說,能解聘物業公司不是業委會說了算的,是業主說了算。並不是說,業委會想解聘物業公司就能解聘物業公司的。

如果業委會想要解聘現物業公司,除非是業委會充分掌握了現物業公司對該小區無作為的證據,通過相關部門和法院判決的,否則業委會要想解聘物業公司就必須得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投票決議通過,之後再有業主大會授權給業委會,業委會再得到業主大會授權之後才能進行相關事宜。否則,業委會所謂的解聘和通知是不具備法律效果的?沒有經過業主大會授的,業委會單方面的解聘通知,物業公司很難會認可的。


小區物業人


20%業主聯名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起訴物業公司,移交物業管理權。由法院做出判決。由法院依據生效判決文書強制物業公司移交物業管理權。

如果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聯名的業主可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接到聯名的業主申請後,責成業主委員會在限期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如果業主委員會在限期內仍不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業主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齊洪建—小區支招


換物業是大多數小區都遇到過的事,一般要等到合同到期,在到期前三個月業委會應發出書面通知,不再續約準備撤出。同時發出招標書,邀請三家以上物業公司投標,在業主選擇其中一家後簽約,到期與老物業交接。如果老物業不走,就產生新老物業的矛盾,老物業收不到錢自然要撤。有問題也可向物業主管部門投訴。


嘉慶192163642


物業費按名目質量收取最為妥當。

譬如:化糞池項目費用,地面清潔度費用,安全保障係數費用,……



暢遊虛空


第一、證明這個物業是地地道道的物業流氓!無賴!老百姓沒有說錯!罵錯! 第二、由政府機關部門領導負責出面,強制執行!堅決取締這個臭不要臉的物業!第三、深查一下,這個物業財務問題!如發現問題直接移交上級財務機關處理!或直接送司法部門!堅決零容忍!重拳打擊不請自到的黑心物業!還社會安寧,團結有序一一一一一一


手機用戶73745225556


現在正處於全國打黑除惡狀態,你說的物業保安打人應該得到相應的處罰了吧!回到正題上來——物業給不交物業費的停止供水,屬於正常,因為二次供水是需要很大的一塊費用(電費、設備維護費),既然不交物業費的,你就不可以享受物業的服務,當然了二次供水也屬於物業服務範圍之內的工作,這樣問題找任何部門也不會行政干預管理。


東方正義之箭


我的經驗判斷問題可能岀在業委會上,業主大會必須符合規定,在業主全員參與下,在政府相關部門如房管局,物價局,派出所,街道,居委,開發商參與,見證下召開的業主大會,依法依規的按程序,充發表達業主意願的情況下,通過的相關文件,可選舉業委成員方可有效。如果大家一哄而起,舉手表決不符合大會議程的為不合法的業委會,物業不會執業這樣的業委會的決議的,因為得不到認為,所以沒有執行的必要。


手機用戶6l700655261


已被辭退的物業賴著不走,就是大家不要向這種物業公司交費了。聘請其他物業公司,向它們交費就完了,讓原來的物業公司自生自滅,讓它們死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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