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劉春華)一輛貨車違停在路邊,三天後,一醉酒男子駕駛摩托車撞上該貨車,事故致該男子受傷住院並被認定為十級傷殘。隨後,男子起訴至法院,保險公司以該貨車無營運資格證為由,要求免除公司商業三者險範圍內的賠償責任。
近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該男子支付賠償款78600.9元、向貨車駕駛員支付7782.89元。
無營運證書貨車“被動”撞上酒駕二輪摩托
2016年11月17日中午,駕駛員黃某將一輛輕型普通貨車逆向停放於彭州市致和鎮某路段的輔道內。2016年11月20日19時許,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汪某醉酒後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到該路段時與該輕型普通貨車相撞,導致貨車及二輪摩托車均有不同程度受損,汪某受傷。汪某受傷住院治療21天后出院後經司法鑑定評定為十級傷殘。事發後,黃某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為汪某墊付了共計2萬餘元醫藥費損失。
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汪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
汪某於2018年3月23日起訴至彭州市人民法院,要求黃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1.8萬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汪某支付賠償款。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該貨車無營運資格證
彭州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輕型普通貨車無營運資格證,符合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種關於保險責任免除的情形——“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應免賠。黃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發表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案發時,輕型普通貨車無營運資格證,但其當時處於停放狀態,同時參照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於確定汪某承擔70%的責任,黃某承擔30%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輕型普通貨車是否具備營運資格證與本案事故發生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故對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不予採納,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承辦本案的彭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周英烈法官介紹,本案保險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種情形中的“駕駛”,應是指無營運性機動車許可證的人員,在駕駛營運性機動車車輛操作,在車輛運行中造成事故的,才應免除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在車輛投保時,亦應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並不能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簡單以無運營資格證為由主張免除其所有責任。本案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停放於輔道內,處於停放狀態,而非駕駛操作運行狀態,有無許可證書與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係,不會因無營運證書增加車輛的危險性,故綜合保險合同約定及交通事故現場情況,對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不予支持,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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