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是否應該立法對危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的人乘客可以免責阻止?

蠍子9295


事件還原:

據悉,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時8分,重慶市萬州區一輛公交車與一輛小轎車在萬州區長江二橋相撞後,公交車墜入江中。

據公安機關提取到事發前車輛內部監控視頻以及進行走訪調查,均證實當時車內有一名中等身材、著淺藍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錯過下車地點與駕駛員發生爭吵。兩人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致15名駕乘人員遇難。

根據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後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並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採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毋庸置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類罪。侵犯的都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但是悲劇的發生也不能放款刑法的追責限度,如果賦予乘客免責的權利,那麼自然人就擁有了暴力的合法性,如什麼情況屬於危害公共安全?每個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義不同,例如只是乘客與司機發生了一些不愉快,就認為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大肆毆打乘客,也屬於違法行為,確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律師段立欣


絕對贊成,試問一下,搶奪方向盤和拿槍指著一車人的性質有什麼不同?出手阻止的都是英雄,而且這事是危害安全,用正當防衛來處理合適不過,就算失手把人打死也不為過,誰敢肯定那人被打後發瘋不顧一切的更加去搶方向盤,打傷打死最後為的是制服他,不論那是小孩還是老人都不應該負責,全國一天有多少公交和有多少人坐公交?每天有10個人搶方向盤,一臺車上有20-30人,那每天要死的無辜生命會有多少?


星辰的回憶5


說到立法也難以把握住,假如你立法了,有人搶方向盤,突然出現四五個乘客來動手打,幾個人混亂地狂揍他,可能他一下就死了,這種事可以說是防衛過當。但挺身而出的就不認可了,不是說好的算見義勇為嗎?

其實立不立法關鍵在於執法人員對法制觀念的認識,碰上和稀泥的執法人員,想吃完原告吃被告,嚇唬原告又來嚇唬被告,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兩方拿好處。

人民為什麼會事事選擇冷漠?那是一些執法不公造成的。


大實話144243558


我想說兩點,一,國家應該立法,嚴懲危害公共安全形違。二,公交車也應該改裝。架駛室應該與乘客隔離開,互不接觸。


老卜150432078


只要是阻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人,都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無論他採取什麼措施都不為過,法律更應切實保護,提倡這種行為,血的教訓還不應該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視嗎?


馳騁沙場728


應立即立法,否則慘劇將不斷重演!


byhy20188


這個是要立法的,及時的制止危險的行為,同時也要保持一個度


孤鳥科技圈


應該,法律現在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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