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男會計侵占公款930萬元打賞,女主播是否應當退錢?

江蘇男會計侵佔公款930萬元打賞,女主播是否應當退錢?

專注中國法治進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以法律為武器,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公權機關抗爭,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人的職責!

江蘇男會計侵佔公款930萬元打賞,女主播是否應當退錢?

江蘇男會計侵佔公款930萬元打賞,女主播是否應當退錢?

據央視新聞報道,江蘇鎮江會計王某侵佔公款打賞女主播一案作出宣判,29歲男子王某因犯職務侵佔罪獲刑7年。央視報道稱,被告人王某系鎮江一房地產公司的會計,月薪3000多元,王某沉迷網絡直播,侵佔公司930萬元,以打賞的方式博取網絡女主播的歡心。王某每週都瞞著妻子,以出差為藉口到上海與女主播線下“幽會”,每次多則揮霍數十萬元。在央視的報道中,出現了女主播的資料照片和視頻,儘管被打了馬賽克,但還是被很多網友認出是號稱“主播一姐”的某馮姓女主播。辦案民警稱:會計王某給馮某打賞160萬元、餘某130萬元、嬌某140萬元。

江蘇男會計侵佔公款930萬元打賞,女主播是否應當退錢?

有人在接受採訪時被問及160萬禮物是否合法,稱“因為該女主播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收禮物的,所以算合法收入,不會強制要求退還。除非主播主動歸還。”作為法律人,我想說的是,這個說法是錯誤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我的結論是:女主播當然應當退還鉅額打賞。但有一種特殊情況(購買服務),女主播不用退款。

江蘇男會計侵佔公款930萬元打賞,女主播是否應當退錢?

是否應當退款,其實核心法律問題在於,會計王某用贓款打賞女主播,到底是屬於購買服務?還是贈與?如果是購買服務,且女主播不知情,則適用“善意取得”原則,可以不退還。如果是贈與,不論女主播是否知情,都應當作為贓款退還。

打賞女主播不是購買服務

有人認為,打賞女主播是一種購買服務,即對女主播提供唱歌跳舞的購買。我認為這種理解有誤。

首先。現在的網絡直播,都是免費的,並不需要購買門票才能進入。另有一種專業性的直播,比如在網上直播的課程,需要事先付費才能進入直播界面,這才是購買服務。而網紅女主播顯然不是。

其次,如果是購買服務,應當有一個被市場認可的合理對價,而打賞卻沒有。會計王某說,他一開始打賞一兩百元,女主播對他愛理不理。而他開始侵佔公款打賞,金額加大,女主播就主動聯繫他了。也就是說,打賞根本不存在合理對價,不能認為是對女主播線上互動服務的購買。比如,假設會計王某給你女主播打賞1萬元,女主播就主動聯繫他,但如果當天有個真的富二代打賞10萬元,女主播馬上不搭理王會計了。如果當天有土豪打賞100萬元,女主播連富二代都不搭理了。

因此,打賞只能認為是一種贈與行為。即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行為。

女主播應當退還鉅額打賞

贓款贓物應當追繳或退賠,這是法律通行的原則。《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追繳和退賠的區別在於,如果贓款贓物存在的,應當向贓款贓物的持有人追繳,如果已被用掉、毀壞或揮霍的,不存在實物的,則是責令退賠。追繳和責令退賠後,再退還或賠償被害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139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會計王某將侵佔的單位公款打賞女主播,顯然屬於上述的“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情況,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筆者查詢到11起相關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侵佔、或盜竊、或詐騙財物後打賞女主播,法院均判決追繳或退賠違法所得。如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2017)川0503刑初82號《被告人曾某某犯職務侵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原四川瀘州某燃氣公司收費員曾某某,侵佔單位234301元,主要用於打賞某平臺女主播、玩某平臺遊戲等。法院判決被告人曾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對違法所得234301元繼續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贈與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應當退錢

善意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不知情),則第三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比如,甲把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把電腦轉賣給了丙。丙對甲不是電腦的所有人並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的市場價格,那麼,丙就合法取得了電腦的所有權。甲就只能要求乙賠償損失,而不能向丙索回電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第11條規定: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根據民法的通說,貨幣和無記名證券為“佔有即所有”,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刑事的規定有所不同,上述刑事裁判規定,即將贓款贓物均稱為涉案財物,適用善意取得原則,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最高人民法院的戴長林、黃松有的著作中均稱貨幣和無記名證券適用善意取得原則。

在本案中,打賞是一種贈與行為,贈與行為由於沒有支付合理對價,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女主播在什麼情況下不用退錢

如果會計王某不是鉅額打賞女主播,而是用贓款購買真實的奢侈品(而非虛擬禮物)贈送給女主播,比如送鑽石,那麼鑽石作為贓物,當然應當追繳。但是,辦案機關能以鑽石用贓款購買為由,要求鑽石店退貨嗎?

這當然是不行的。

這是為了保護交易的穩定性,促進市場經濟的安全便捷。因為在交易過程中,不可能要求商家詳細考察對方的錢款或者標的物是否合法,否則就會造成市場交易成本太高。試想一下,如果你去買東西,需要你拿出證明你的錢款是合法所得,該上哪開證明呢?即使能找到地方開證明,交易的效率還怎麼保證呢?

所以通常的做法是,辦案機關追繳贓物後,予以拍賣變現後再發還被害人。

如果會計王某購買奢侈服務贈送給女主播,比如豪華大餐、總統套房、豪華旅遊等,是不存在實物的,無法追繳實物,只能責令王某退賠,而不能要求提供服務的公司退款。

這裡就涉及到本文開頭提及的核心法律問題,如果王某的打賞是購買女主播提供的服務,女主播不可能核實王某的錢款來源,女主播也提供了服務,那麼,女主播就沒有法律上的退款義務。這和上述用贓款購買了奢侈服務,且服務已經完成,公司不可能退款的法理一樣。

比如,女主播明示或暗示價格(網上有流傳明星飯局價),提供了線下陪吃、陪喝、陪玩的服務,王某打賞了160萬元購買該服務,並不能說這就是不合理對價。比如和巴菲特共進午餐的價格早就超過了100萬美元,沒有人覺得昂貴。而女主播也屬於明星,和明星一起吃頓飯就是這麼貴。市場合理價格是由市場行情、交易習慣等等決定的。我就知道上海某養成系的女團,嚴禁成員和粉絲私下會面,因為見面會是要付費的,握手則要付額外收費。

當然,這種購買服務的前提是合法服務,如果女主播提供的是非法服務,就不受法律保護,違法所得應當收繳。

出售虛擬禮物的平臺是否應當退錢?

現在的各個直播平臺打賞,基本都不是直接打賞現金,而是先在直播平臺充值,購買虛擬禮物,比如火箭、遊艇等等,打賞給主播。主播接受虛擬禮物後,和直播平臺分成。

那麼,直播平臺是否適用前述的原則,購買虛擬禮物後,已經完成了交易,和鑽石店、旅遊公司一樣不退款呢?我認為是不行的。

首先,直播平臺的虛擬禮物,不屬於財物,不能直接變現。在這個平臺價值幾萬元的遊艇,在另外一個平臺不能使用,一錢不值。

其次,直播平臺和主播之間是合作關係,參與了虛擬禮物的分成,所以平臺銷售虛擬禮物的行為取決於女主播的行為。而打賞行為是贈與,贈與的又是贓款,就應當依法收繳。

法律人周筱贇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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