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在浙江拉拽公交司機?判刑!

敢在浙江拉拽公交司机?判刑!

驚動全國的重慶公交墜江事故

從一開始的期待有幸存者

到知道真相後的震驚

我們整整花了5天

近日

墜江公交黑匣子裡的視頻充斥整個網絡

因為女乘客錯過1站

卻讓自己和車上的另外14個人再也無緣後半生

敢在浙江拉拽公交司机?判刑!

或許很多人都知道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

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然而,很多人卻不知道

在公交車上動手

干擾公交駕駛也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下面來看看在浙江發生的幾起案例

敢在浙江拉拽公交司机?判刑!

案例一

【案件經過】

2012年5月20日晚20時12分許,張某在乘坐K3路公交車時,因被誤會沒有刷卡而與該公交車駕駛員楊某甲發生爭執。20時17分許,當車行駛至杭州市下城區朝暉六區朝暉中隊附近路段時,張某突然上前拉扯正在駕駛公交車的楊某甲右上臂,致使車輛失控撞上朝暉消防中隊健身房及車庫立柱,造成車輛及消防中隊營房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90930)、車上十餘名乘客受傷(其中一人輕傷、五人輕微傷)。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例二

【案件經過】

2016年5月12日7時30分許,寧波的董某和妻子在乘上521路公交車後,在刷卡處因刷卡問題與公交車司機周某產生矛盾併發生爭吵,後董某往車廂後部走尋找座位。該車行駛至西草馬路站附近時,董某因上述矛盾積累的不滿,衝到駕駛室抓住周某操控方向盤的雙手,後抱住周某,導致該車失控撞向路邊行道樹,造成車內乘客不同程度受傷,該車及行道樹不同程度損壞。

案件審理期間,董某向寧波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等各項經濟損失共12 542.3元,寧波公共交通總公司對其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判決】

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案例三

【案件經過】

2016年12月7日上午,寧波的許某在乘坐207路公交車回暫住地,因公交車在一處站點未停車,許某與公交車司機陳某發生爭執。期間,許某因停車要求被陳某拒絕後,便強拉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導致載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車失控撞擊在路邊護欄。

案發後,許某知曉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之後又賠償了車輛修理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案例四

【案件經過】

2016年11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寧波的李某乘坐11路公交車。當車輛行駛至小陳家路公交站臺旁時,因下車問題與公交車駕駛員金某發生口角。後李某採用掐脖子、推打頭部等方式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被害人金某,致使公交車偏離方向、駕駛失控並撞到了公交站臺,造成公交車損壞、站臺損壞以及部分車內乘客輕微受傷。

案件審理期間,李某主動理賠並取得對方諒解。

【法院判決】

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案例五

【案件經過】

2017年2月20日,田某乘坐謝某駕駛的公交車,經過溫州市甌海區天長嶺隧道時要求下車,但由於公交車未到站,司機、乘務員以此為由予以拒絕。憤怒的田某踢了公交車下客門數下,繼而到司機謝某處,不顧公交車正在行駛且車上有十餘名乘客的情況下,用手抓扯公交車方向盤。最後,公交車失控撞上了路上正在行使的一輛小客車,導致兩車損壞,小客車車上乘客受傷。

案發後,田某想從公交車後門離開,被謝某阻攔而未得逞,隨後被警方抓獲。

【法院判決】

田某的家屬代為賠償溫州交運集團城西公交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653元、賠償小客車司機丁某19000元,而田某自己也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溫州鹿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案例六

【案件經過】

2015年11月3日下午,吳某與王某乘坐從海鹽縣沈蕩鎮開往武原街道的K207路公交車。時值12時58分許,當車輛行駛至海鹽縣武原街道海興西路海鹽縣行政執法局門口路段時,吳某要求公交車司機餘波在未到站的情況下中途停車,在未獲理會後,為洩憤,其不顧餘波正在駕駛公交車而上前拉扯對方前胸衣服,並將對方強行拖離駕駛位,導致該公交車在失控狀態下行駛十餘米。餘某在掙扎中將車輛緊急剎停,車內乘客王某因此磕碰受傷。事件發生後餘某欲電話報警,吳某以推搡、拉扯、奪手機等方式進行阻止,後在王某幫助下跳窗逃離。當日14時許,吳某主動到海鹽縣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

案發後,吳某向餘某賠償人民幣3000元並取得諒解。

【法院判決】

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案例七

【案件經過】

2015年12月28日下午,麗水的徐某在乘坐城鄉301路公交車時,因乘車費用問題與駕駛員耿某發生口角,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徐某毆打併拉拽正在駕駛車輛的耿某的手臂,致使車輛失控撞到路邊樹上,該公交車前部不同程度損毀。

【法院判決】

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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