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師講刑法,一天一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徐律師講刑法,一天一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徐金鋒律師 刑辯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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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

刑法第291條之一對"恐怖信息"只是一種列舉性規定,並不意味恐怖信息僅限於"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這三類信息。只要能使人產生恐懼並在一定範圍內引起公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都應屬於恐怖信息的範疇。

實踐中辦理相關案件時,要注意將由於不明真相,出於善意關心和提醒等原因而發佈和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與蓄意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加以嚴格區分,對前者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治安行政處罰,但不應按犯罪處理。

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標準

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

編造出來的虛假恐怖信息,必須經過傳播出去,讓公眾知道,才能製造恐怖氣氛,引起恐怖,進而擾亂社會秩序。只有編造行為,如果未傳播出去,則不能構成本罪。

但是,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既有編造行為,又有傳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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